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医疗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规。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有的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需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学)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规范、制度的总称。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涵盖了临床医学二、三级专业学科和临床诊疗辅助专业,包括从临床的一般性问题到专科性疾病,从病因诊断到护理治疗,从常用的诊疗技术到高新诊疗技术等内容。随着条例的实施,全国性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应当陆续制订、修订、公布、实施。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必需恪守职业道德。1988年12月15日发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对医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作了规定。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也提出了医务人员应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地提出了“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其实,这一要求不仅适用于医师,所有的医务人员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由于医学是快速发展的学科,是一个高科技、复杂技术应用最多、应用较快的学科。由于医疗信息的不对等,患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社会对卫生系统提出的要求高于其他行业,也严于其他行业。医务人员在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的同时,还应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增强责任心,恪守职业道德,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为患者解除病痛,促进身心健康。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最爱杰168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规范(一)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加强学习,牢记宗旨,热爱本职。
2、工作认真、负责、细致,责任心强。(二)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1、平等对待患者,做到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患者。
2、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三)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1、服务热情周到,态度和蔼可亲,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2、着装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规范。3、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四)遵纪守法,廉洁行医1、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无差错、事故。2、坚持廉洁行医,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严格执行《十不准》规定。
3、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五)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1、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措施。3、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六)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1、服从指挥、调配,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医疗活动。
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4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性加强医药卫生事业建设,是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社会建设工程。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
一段时期以来,个别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良好的医疗秩序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体现,也是增进人民福祉的客观要求。
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利于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患者创造良好的看病就医环境,为医务人员营造安全的执业环境,从而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二、严格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杀医、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加强法律监督,必要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四)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六)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三、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一)卫生计。
医德医风是指执业医师应具有的医学道德和风尚。
医学道德风范
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2、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3、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4、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医学职业道德是从事医学职业的人们在医疗卫生保健工作中应遵循的行为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因此,执业医师要达到医德医风的优良,必须接受医学道德教育和进行自我道德修养,要提高对医学道德的基本原则的理解。
扩展资料
医学作为一种特殊职业,面对是有思想、有感情的人类。执业医师担负着维护和促进人类健康的使命,关系到人的健康利益和生命,而人的健康和生命又是世界万物中最宝贵的。
因此,执业医师在职业活动中,不仅在医疗技术上要逐渐达到精良,而且面对一个个的患者还需要有亲切的语言、和蔼的态度、高度的责任感和高尚的医学道德情操,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成为德才兼备的医学人才和担负起"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光荣使命,也才能成为一个受人民群众爱戴的医生。
要提高对医学道德的基本原则即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尊重原则和公正原则的认识和理解,并用这些基本原则指导自己的职业活动;同时,要提高对医疗卫生保健实践中伦理问题的敏感性及运用上述基本原则分析和解决伦理问题,把医疗技术和医学伦理统一起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德医风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德医风建设已经逐渐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学科,即医德医风学。
其内容相当丰富,可以分为医德医风基本理论、规范体系和实践应用3个部分。因此,医院院长对于医德医风的教育内容也应该从这3个方面来安排。
1.医德医风的基本理论医德医风的基本理论,主要是阐述医德医风的本质和的产生、发展规律等内容。这是医德医风的基础,也是医德医风教育的基本内容。
(1)医德医风的本质:什么是医德医风?什么是医德医风学?它的本质是什么?(2)医德医风的形成:医德医风的产生、发展,形成的根源、思想基础,受哪些优秀的医德医风传统影响,如何丰富和发展?有什么规律性?(3)医德医风的趋势:改革开放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对医德医风有什么影响?发展的趋势是什么?(4)与其它的学科关系:医德医风学虽然已经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体系,但与其它的相关学科仍然有密切的联系。例如:与医学的关系:与医学发展的关系、医学模式转变的关系、现代化诊疗技术的关系等。
与伦理学的关系:与一般伦理学的从属关系、医学伦理学的相容关系。与心理学的关系:与医学心理学的关系。
与法学的关系:与卫生法学的关系。2.医德医风的体系规范医德医风的体系规范是医德医风学的主要内容,既是衡量医务人员标准的依据,又是医德医风教育的指导思想。
(1)医德医风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概念、内容、特点等。(2)医德医风的基本范畴:基本范畴的概念、内容等。
(3)医德医风的规范内容: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规范主要有国家的、军队的和自已的3种。军队和自己的规范都是以国家的规范作为依据的。
国家的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第三条:医德规范,共有7项:①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②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③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④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⑤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漏病人隐私与秘密;⑥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⑦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军队的规范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第三条:医德规范8项,其内容是在国家的规范7项内容上,增加了为国防卫生事业奋斗的内容。
所谓自己的规范,是医院在国家或军队的规范基础上进一步的分解,内容更详细、更具体一些。一般说来,每个医院都有自己的规范,部队的有些战区、军区和地方的有些省市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也制订有相应的规范。
此外,《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也应该作为医德医风规范的一个内容来学习教育。(4)卫生法学的有关内容:卫生法学与医德医风规范虽有本质上的区别,但其目的意义与医德医风规范又是非常相近的,也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和全社会的秩序。
两者既有互补作用,又可以相互转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医德医风的有些敏感问题越来越趋向于法律化。
例如,关于医疗事故的立法问题就是一个例证。因此,卫生法学应该列为医德医风教育的一个内容。
3.医德医风的实践应用不论我们上面所说的医德医风基本理论,还是医德医风规范体系,都是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实践中产生、发展及应用的,因此,它们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对于培养和形成医务人员良好医德医风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脱离了在医疗实践中的培养,医德医风的基本理论和体系就是教育得再好再全,也是没有任何价值的。
作为医院院长,把医德医风的实践应用作为医德医风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完全有道理的。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于2010年12月28日被宣布废止或者失效。
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并经2010年12月13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见附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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