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法律法规中直接涉及股权激励的全部规定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与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其他公司合并的;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依照第(三)项规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6条:申请挂牌 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权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 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第4。1。
6条:挂 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 一条: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 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 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 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第三十条第六项: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股东权益情况,主要包括股本、资本公 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少数股东权益的情况。
如果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 股权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内容 及实施情况、对资本公积和各期利润的影响。 (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 书》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应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激励 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年薪、绩效奖金、福利待遇、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 励)、是否从申请人关联企业领取报酬及其他情况。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 十条:通过实地考察、与管理层交谈、查阅公司主要知识产权文件等方法,结 合公司行业特点,调查公司业务所依赖的关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八) 调查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薪酬,持股情况和激励政策(包括 股权激励)。 最近两年上述人员的主要变动情况、原因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了解公司为稳定上述人员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并评价管理层及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的稳定性。
(一)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
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意即挂牌企业直接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等不超过35人或上述人员成立的合伙企业直接发行股份,在经过董事会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股转公司备案、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等程序后即算完成。
严格意义上说,采取定向发行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仅是一个常规的定向发行过程,方案设计简单、完成时间较短,但在发行价格方面可能具有一定的折扣。
(二)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
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意即通过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方式实施,并设置了相对完整的实施条款,以期达到长期激励的目的。
(一)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 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意即挂牌企业直接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等不超过35人或上述人员成立的合伙企业直接发行股份,在经过董事会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股转公司备案、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等程序后即算完成。
严格意义上说,采取定向发行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仅是一个常规的定向发行过程,方案设计简单、完成时间较短,但在发行价格方面可能具有一定的折扣。 (二)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 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意即通过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方式实施,并设置了相对完整的实施条款,以期达到长期激励的目的。
新三板股权激励法律程序如下: (一)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 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意即挂牌企业直接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等不超过35人或上述人员成立的合伙企业直接发行股份,在经过董事会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股转公司备案、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等程序后即算完成。
(二)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 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意即通过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方式实施,并设置了相对完整的实施条款,以期达到长期激励的目的。
跟股权激励有关的众多法律有:
关于国迅速腾达有高创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空间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的通知
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8号——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一)
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跟股权激励有关的法律有:
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的通知
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8号——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一)
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和一般企业相同,新三板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主要目的是提升公司经营业绩,进而实现更为远大的资本市场目标。但是企业进入新三板后,会受到相关政策法规的监管,导致新三板企业股权激励的设计与实施有别于一般企业。
一、激励价格受监管,低价激励容易构成股份支付
新三板股权激励方案必须遵循《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激励价格监管是核心。若激励价格小于每股净资产或市场公允价值,则会触发股份支付,增加公司管理费用,减少公司净利润。
如果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达到一定程度,则会影响公司融资与上市,进而影响公司持续发展,因此统筹规划公司股权激励、融资和上市等资本运作事宜,有序实施,以此规避或减少股份支付,尤为重要。
二、不允许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持股平台参与定增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三、规范开展激励对象股份回购工作
股权激励方案会明确激励对象约束条件,激励期间内激励对象发生离职、考核未达标等特定情形,挂牌公司将根据股份认购协议回购激励对象所持股份进行注销。
为此,股转系统2017年12月发布了《关于挂牌公司股份回购业务通知》,明确规定了挂牌公司回购股份注销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回购申请审批、回购账户设立、股份定向划转与注销等要求,作为挂牌企业回购股份注销的操作指导。至于股东回购、回购再激励等业务操作,也必须在新三板现有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有序开展。
新三板挂牌企业大多是处于成长早期的中小企业,与中小板创业板相似,新三板挂牌公司多集中于信息技术、工业和材料等行业,对科研人才的需求高,但企业成熟度较低,这些企业的特征为:一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二是知识产权已经转化为产品,实现了产业化;三是公司已经形成一定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四是公司处于创业前期的快速发展阶段,迫切需要资金以扩大生产规模,也需要引入战略投资者完善公司治理。
以上就是经邦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股改相关问题,欢迎随时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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