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油烟、废气和餐厨垃圾(油烟扰民)投诉维权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
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
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
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到第九十二条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拓展资料: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
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规定通风排烟设施卫生要求。
1、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空气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防止食品、餐饮具、加工设备设施污染。
2、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臵,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3、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上方除应加设机械排风外,还宜分隔成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 4、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并符合本条第十二项要求的可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网罩。
5、采用空调设施进行通风的,就餐场所空气应符合GB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要求。 本项是对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通风排烟设施的规定。
1、食品处理区的通风排烟设施厨房中的油烟和蒸汽主要来自: (1)食品烹调时,当油锅里的温度在摄氏200度以上时,所用油脂即发生化学变化,油烟随着沸腾的油挥发出来,油烟中含有杂环烃、苯并芘等致癌物质; (2)燃料燃烧时,会不同程度地产生含有害物质的烟尘和烟雾,如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和悬浮颗粒物等, (3)蒸煮过程散发出的大量蒸汽。 厨房每天所产生大量的油烟和散发的水蒸汽,不仅是对厨房工作者健 康的一个威胁,也会影响员工操作时的视线,同时对加工场所的环境造成 污染,如悬浮颗粒物沉降和油烟冷凝后附着在地面、设备的表面,甚至会 使已经洗净干燥的餐具、容器重新出现水油汽,给细菌的繁殖创造条件, 有些蒸汽、烟雾冷却后回滴到食品中,易引起污染。
这些有害气体如不及 时排出,则在厨房内徘徊,甚至倒流入餐厅,污染客人的就餐环境。因此 《规范》在食品处理区的通风排烟设施作了4点相应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是地方性规定,但大同小异,以下是《南宁市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供参考,详情可咨询当地环保局。
《南宁市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设产生油烟污染或者异味的饮食服务业项目:(一)居民住宅楼(不含单一产权的居民住宅楼);(二)未设立专用烟道至楼顶的商住楼;(三)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的主体建筑;(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第八条 用于饮食服务业经营的建筑物应当设置不与通风管道、住户烟道相连通的饮食服务业专用烟道,并预留噪声及油烟、废水等污染物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拓展资料油烟的危害高温油烟产生的有毒烟雾,能损伤呼吸系统,从而诱发肺癌。 有毒烟雾的产生与温度有关:当油烧到150摄氏度时,其中甘油会生成丙烯醛,具有强烈的辛辣味,对鼻、眼、黏膜有较强的刺激;当油烧到“吐火”时,除产生丙烯醛外,还会产生凝聚体,导致细胞染色体损伤,发生癌变。
反复加热的食油含有致癌物质更多,它的危害性更大。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南宁市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居民楼下开餐饮,油烟扰民,可以向环保局、城管局等相关生态环境主管关部门投诉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住宅烟道和商业烟道必须互相独立分开,否则就是违法的。
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通风排烟设施的规定:
1、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空气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防止食品、餐饮具、加工设备设施污染。
2、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臵,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3、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上方除应加设机械排风外,还宜分隔成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
4、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并符合本条第十二项要求的可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网罩。
5、采用空调设施进行通风的,就餐场所空气应符合GB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要求。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一、排烟管道所处理废气要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二、餐厅营业范围内所产生的声音要保持在扰民范围(国家硬性规定参数)以内,要有相关的净化设备,消音降噪设备,其余的就是工商、税务、卫生的范畴。
三、根据《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
6.2油烟排放
6.2.1饮食业单位应按GB/T16157的要求设置油烟排放监测口及监测平台,油烟排放应符合GB18483的要求。
6.2.2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2.3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m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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