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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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 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 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 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 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 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 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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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是用人单位自主权的表现。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在社会共同劳动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凡有社会劳动,必有劳动纪律,否则,社会化生产就不可能进行。由于用人单位在社会劳动中处于主导地位,所以,从劳动纪律制定上看,劳动纪律是由用人单位而不是非他组织或个人制定的。《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这就为用人单位自主制定本单位劳动纪律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劳动纪律的制定过程中,虽然有劳动者或者工会的参与以及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但是以用人单位的意志为主,用人单位的意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劳动纪律,是劳动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措施,对用人单位及共全体职工有约束力。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的规定也可以成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裁决的依据。
2、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的内容必须合法。虽然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自主制定劳动纪律,但劳动纪律的内容必须合法;也只有合法的劳动纪律才有约束力,才能成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办案的依据。一般来说,劳动纪律的不合法主要表现为:(1)约束对象不合法。劳动纪律只约束用人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对其他单位和职工及社会上的人没有约束力。(2)约束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不合法。劳动纪律虽然约束本单位职工,但不是说全天候、全方位约束职工,而仅是在劳动时间及劳动地点的范围之内约束职工。也就是说,劳动纪律对职工的约束,只限于劳动过程。超出劳动时间、劳动地点约束职工的纪律,就是不合法。(3)处罚方式不合法。对违纪的职工,单位有权予以处罚,但处罚必须合法。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的处罚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除名、辞退、罚款、停发工资、降低工资级别、赔偿经济损失等。这些措施的共同点就是不涉及职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限制。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含有侵犯人格尊严、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则是违法的。(4)处罚的幅度不合法。有时,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中的处罚措施合法,但幅度不合法。例如本案中某制药厂规定“迟到一次扣200元工资”,就属于处罚幅度不合法。违纪的性质、程度与处罚的种类、幅度相适应是确定处罚种类、幅度的基本原则。根据1994年12月6日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笫16条,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3条、第11条、第17条和1983年1月24日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第16条规定,企业对违纪职工的罚款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20%。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是否可以被企业处罚,需要依据具体所在省份具体分析。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08年1月被废止,部分地区譬如《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亦规定禁止企业对员工行使罚款权。
但是,由于各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企业有罚款权,且尚未予以修改,所以,很多企业至今仍然在对违纪员工进行经济处罚。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这就直接从立法上禁止了企业对员工行使罚款权。
以深圳为例,2008年11月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虽然深圳市属广东省行政管辖,但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授权深圳经济特区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高于广东省指定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在深圳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对员工仍具有违纪经济处罚权。
依据《劳动法》和《工会法》制定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员工签订好劳动合同,与工会签订好集体合同,以避免在处理违纪职工时出现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处理违纪员工也应避繁就简。 (一)经济处罚。
包括罚款(最多不超过当月工资的20%);经济赔偿(由用人单位酌情确定具体数额,可以由违纪员工交付,也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数额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违约金(可在合同中约定,数额应依据员工的承受能力确定,地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书面警告。
这是对员工违纪等行为的一种书面记载和证据。一般对严重违纪的员工采取这种处理方式。
(三)调岗降薪。这种处理方式应在内部规章制度中有规定,或者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否则会出现缺乏依据的情况,给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
(四)违纪辞退解除合同。对严重违纪职工才采取这种处理方式。
处理时应重证据、讲原则、严格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按程序处理。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除上述处理方式外,还有两种: (一)行政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行政处理。
即对有严重旷工行为的员工予以除名。 相关法律知识: 一、辞退员工要公正。
辞退的原因一般有两种:一是公司原因,如大面积裁员、组织机构调整等;二是个人原因,工作不称职、损害公司利益等。对于个人原因的辞退应当做好全面考核工作,不可偏听偏信,更不能公报私仇。
对于曾经为公司做出贡献的员工,应当尽量为其寻找其它合适的岗λ。辞退的公正与否,会影响到在职员工的积极性。
把工作能力差、人品差的人开除,会大大鼓舞员工的士气;反之,把工作能力强、人品好的人开除,会让员工的士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走不出低谷。 二、辞退员工要公开。
员工辞退应尽量及时公开辞退理由,以免引起在职员工的胡乱猜测,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此外,在被辞退员工离开时应当尽量做到让他体面,领导出面召集同事为其开个送行会,在会上对其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进行总结。
开送行会,不单是考虑被辞退人员,更重要的是向在职员工展示公司良好的企业文化,增加向心力。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gy_fks关于员工处分的分类及处罚规定本规定的全部条款均依据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范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综合而成。
其目的在于不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杜绝违纪、违法事件的发生,保护公司和员工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政策、方针得到贯彻执行。一、本规定针对违纪情况及过失轻、重程度,将员工违纪与过失分为轻微违纪与过失、中度违纪与过失、较严重违纪与过失、严重违纪、过失和违法等,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降级(降职)、解聘等。
、轻微违纪与过失(警告):1、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等。2、工作期间擅自离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业务在半小时以内的。
3、在会客区域、办公区域大声讲话或吵闹。4、工作交接不清楚、不详细,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5、漏打考勤卡或未佩带工牌达2次以上的。6、1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迟到早退3次(不含3次)以内。
7、工作区域1个月内有一次不打扫卫生或未规范整理办公环境。8、接打电话时用语不礼貌、不规范。
9、参加会议、培训及群体性活动,不听从安排及指挥。10、终端布置未保持整洁。
11、1个月内在工作期间有一次未接公司电话、未按时电话回复或打不通电话。12、部门经理及以上领导认定的其它轻微违纪与过失。
二、。
疫情防控措施期间,除被隔离接受治疗或医学观察的情形外,可能大多劳动者处于居家办公或休假状态,那么企业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是否还需要严格遵守呢? 显而易见的是,双方既然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对员工就具有用工管理权...
一、员工开除和辞退的区别是什么?1、它们的类别、审批时效不同。开除是属于行政处分,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辞退属于行政处理,不属行政处分之列。2、它们的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违纪辞退则适用于指那些大错不犯、...
随着销售企业依法治企和从严执纪问责的深入推进。 近年来,基层加油站违规违纪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有效遏制,但个别员工依然存在顶风而上、目无纲纪的故旧认识,加之销售企业营销活动的多元化、营销手段的科技化,个别&...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应该处理多久呢?被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曾规定: 对职工处分的审批时间,自确认职工有错误之日起...
1.关于罚没收入与支出的税法规定 根据《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罚没收入主要分为一般罚没收入、缉私罚没收入和缉毒罚没收入。一般罚没收入中:A.银行监督、民航、电监会罚没收入属中央专用收入科目,其他属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B.海关、国...
除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外,其他单位都无权罚款,用人单位也无权罚款。 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作出处罚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 ? ? 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劳动者共同协商构建内部管理制...
1.严重违纪违法是什么意思 违纪违法就是违反有关纪律和法律,这些行为分为一般行为、严重行为和特别严重行为,在相关的法律和纪律中都有具体规定。1、首先明确违纪是指违反党的纪律和党政机关、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等同于违法。2、严重违纪是指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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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一环。随着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能力也提出新的要求。 目前企业在用工管理中存在制度执行不到位、过程缺失、对劳动法知识不了解等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