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中,有的商品房由于属于下列情形,实质上是国家法律禁止进行转让的:
(l)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未按规定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3、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4、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5、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6、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7、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8、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9、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10、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11、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你当时没有看清合同约定吗,还是你的合同上没有附件4,如果只是开发商的合同上有附件4你可以到房地局查备案合同,如果备案的合同没有附件4的约定,那开发商的这个说法不成立。
如果对此条款存在误解或者在签合同时候开发商没有告之,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者主张属于无效合同。但一般商品房的这些设施费都是有业主承担的。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居民如果发现房地产市场的违法建设和违法销售行为可向当地房管部门或市政府拨打电话进行举报,打114咨询当地房管部门的电话。
市政府都有治理整顿违法建设和违法销售商品房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由市房管、规划、建设、国土等市直部门组成的治理整顿违法建设和违法销售商品房联合检查组,
违法建设和违法销售商品房项目一旦被查处,将会受到相应惩罚。
惩罚包括:一、立即责令其停工,并采取停电、停水措施;二、由房管和工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三、由建设局、工商局暂扣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吊销处罚;四、由建设、房管部门将违法企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酌情限制或取消其投标资格;五、支行将违法企业名单通报各家银行,不予开设账户和发放贷款
管理商品房买卖的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即各地市国土局。
您可以去投诉去反映,由他们来核实,会进行罚款之类的行政处罚
最佳答案二手科学家 回答时间:2012-12-25 14:49:24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预售商品房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禁止无证预售。
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通常以“内部认购”、“内部预售”方式变相销售,购买无此证的商品房行为属法律禁止。 二、买房人预购商品房的行为不能得到法律充分保护。
一方面,因开发商预售行为违法,故买房人只能向开发商要求返还预付款和赔偿损失,当开发商没有财产时,买房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另一方面,当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后,将买房人的预购商品房与第三人订立预售合同并登记备案,买房人主张该预购商品房权利也难以保障。
三、开发商售楼广告承诺内容未经批准,可能构成虚假宣传,买房人付款后,待订立正式预售合同时可能要进行重大变更,买房人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可见,买房人不论是支付部分房款还是全部房款,只要是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进行“内部认购”、“内部预售”,均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没收违法所得,还可以罚款。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法律规定了一些禁止销售的二手房,想要避免买二手房的风险,购房者还需对此有所了解。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而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根据房改有关政策,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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