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没钱周转不开的时候,很多人会想到网上看到的贷款广告“门槛低、无抵押、免担保、放款快...... 只需身份证”和手机里一些网贷app,简单的几步操作,钱款提现到账。
据公开报道显示,近年来,各种因为借网贷被骗、疑因暴力催收而自杀的案例在各地均有发生。
25岁年轻妈妈跳楼轻生 生前疑陷网贷遭逼债殴打
4月10号早上9点15分左右,镇江年仅25岁的女子小龚(化名)跳楼身亡。其生前疑似陷网贷困境,并且遭逼债殴打。
4月10号早上9点15分左右,小龚(化名)就是在这个窗口纵身跳下,结束了自己年仅25岁的生命,留给家人无尽的悲伤和一身的债务。
那么,究竟在这个女孩身上发生了什么,让她能够抛下3岁的孩子和家人轻生呢?
小龚的亲戚廖先生称:“她8号早上出去,出去回来时候一身湿,一身湿她就换了衣服。换完衣服拿了银行卡,拿了手机,拿了身份证就出去了,出去之前她妈问她你去哪里,她说我去还钱。8号就没回来,8号晚上也没回来。她9号回来的时候,我们不知道她身上有伤,她睡在床上,她老公拉住她的手安慰她的时候,看她手上有印子,她老公就问她你怎么手上有伤,她缩回来不愿意说,他拉她的时候,她说她身上疼、不舒服。”
10号早上,小龚在家人的劝说下,表示愿意向警方报警求助,但9点多,小龚借口上卫生间,从卫生间的窗户一跃而下。廖先生认为,小龚的死和她之前借的网贷有关。
廖先生说:“在网贷上面可能借了五万块钱,现在她在亲戚朋友那里借了五、六十万块钱去还这个网贷。那我觉得可能是8号晚上没回来,可能被人家逼供啊或者是什么,因为银行卡带出去了,身份证没看见了,那我觉得可能是出了什么问题。”
廖先生称,小龚的案件已经交给警方处理。但目前小龚的母亲因为过度悲伤,已经进了医院,丈夫也在崩溃的边缘,3岁的孩子懵懵懂懂,还不知道家里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廖先生称:“我想通过你们媒体呼吁一下,年轻人不要再走这条路,不要再去借网贷,有什么事可以第一时间去报警。”
20岁生命所不能承受的“2000元”
2018年6月1日凌晨1点,长沙营盘路附近的一个小区发生一起坠楼事件。长沙望城区20岁的男子小彭,从自己姐姐租住的八楼窗户纵身跳下,经抢救无效后身亡。小彭生前曾向不少网贷公司进行借款,他跳楼的举动疑似与网贷公司多次向他以及他的家人逼债有关。
据小彭的姐姐介绍,小彭从去年开始瞒着家人向一些网贷公司进行借款,到了今年年初,由于利率过高,导致他无法正常还贷。这时,多家网贷公司开始向小彭进行催款,进而对她和父母进行电话和短信骚扰。昨晚11点,姐姐打电话通知小彭到家中商量此事。
小彭的家中并不宽裕,父亲在外打零工,母亲去年还被检查出患有癌症,而他自己也在一家餐厅内打工,收入并不高。事发当晚,在和家人的沟通中,几句言语不合,出现了争执,没想到小彭突然情绪失控,拉开客厅的窗户,纵身跳了下去。
网贷大部分用于购“重庆时时彩”彩票
据小彭的堂弟介绍,小彭从去年开始在网上迷上了一种名为“重庆时时彩”的彩票,刚开始他赢了一点钱,可后来随着投注的加大,小彭输光了所有的积蓄。
在欠下数万块钱的贷款后,小彭开始向网贷公司进行借款,继续投入到买彩票当中。没想到越陷越深,进而欠下了数万块钱的贷款。
关注:近年来,因网络借贷导致极端事件频发
2016年3月9日,郑州市某高校的在校大学生小郑因背负上百万的债务无力偿还,在青岛跳楼自杀。
2016年4月28日,一名大学生向网络借贷平台借款,被要求以“裸条”作抵押(以手持身份证的裸照为抵押)的新闻,在网上引起热议。
2016年6月,武昌某大学一名李姓学生称贷款2000元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2个月利息共180元。贷款到期时,李同学申请延期一个月。开学时,他终于凑够2180元,但还款时才知道逾期违约金加上本金,已经蹿到了3380元。
2016年8月,广东一大学生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网贷3500元买手机,陷入“以借代还”的恶性循环无法自拔,滚雪球般欠债10万元。
2016年10月,漳州某职业学院的大二学生小乐(化名)上大学仅一年已经背上百万元巨债,导致数十名同学、朋友受到牵累,小乐险些因此轻生。
2017年4月,厦门华厦学院一名大二女生因卷入“裸条贷”,利滚利欠下57万元巨款,在其母亲收到自己裸照、被疯狂催债后,在泉州一家宾馆选择了烧炭自杀。
2018年6月,西安大学生小森(化名)赴河北找工作,却在当地服毒自杀,原因不明。去世后,家人在他手机里发现大量网贷平台的催款电话,疑其自杀与网贷有关。
2018年7月13日中午1时许,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龙塘村一出租屋内,一名24岁男子钟某被发现服毒自杀身亡。家属怀疑,钟某自杀与网贷平台的暴力催收有关。
2015年11月,冯先生的女儿借了网贷,一直拆东墙补西墙,一个人还了三年多,直到现在还欠网贷平台十七万!2019年2月26日凌晨3点30分,冯先生在陕西西安工作的女儿从17楼跳下,时年21岁。
近几年,“套路贷”在全国范围内乱象频现。
“套路贷”以“低息”“无抵押”“快速办”为诱饵,欺诈受害者签署阴阳合同、空白合同,为其设置高昂的违约责任;采取先把借款转给受害人再由其转至犯罪分子所控账户等方式,虚构民事证据链;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电话轰炸等非法手段,强迫对方偿还“债务”,滥用司法牟取非法暴利。
受害者有的并未实际拿到借款或仅拿到小额款项,却背负了巨额债务,终生难以偿还;有的老人受“以房养老”套路贷欺诈,丧失了余生最后的倚仗……“套路贷”社会危害性极大,已成为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司法权威公正的重大隐患风险。
对于整治“套路贷”,相关部门一直在努力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站在扫黑除恶的高度,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犯罪活动,为严打“套路贷”及时提供了司法政策支持。
2019年4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再度发力,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专项司法解释,重申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一贯司法态度,明确“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共同犯罪的认定、量刑情节与标准、涉案财产处置方式等。
四机关同时发布《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三个文件,四个《意见》有着内在的联系,如“软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往往伴随“套路贷”而生,黑恶势力是主体,“软暴力”是手段,“套路贷”是目的。只有彻底查清位于终端的软暴力催讨犯罪行为,揭露与各违法环节有机结合的集团犯罪本质,才能让“套路贷”不只是人们的某种推测,而在法律意义上被定性为实锤犯罪。只有将黑恶势力的财产处置纳入“套路贷”追赃的必要环节,才能最大限度挽回和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两高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出台意见
严惩“套路贷”犯罪 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1.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2.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上述规定中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3.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已经着手实施“套路贷”,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据相关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已着手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认定犯罪未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取得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其他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
5.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6.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7.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
8.“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为实施“套路贷”所设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套路贷”而进行诉讼、仲裁、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以及“套路贷”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黑恶势力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案件,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9.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10.本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来源:网信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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