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律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 是1994年3 月22 日由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于1995 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该法共十一章七十九条,对预算管理权限、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财政预算制度,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预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各项收支依据;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的情况;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贯彻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原则的情况;是否隐瞒、少列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
(四)预算支出结构情况,是否贯彻勤俭节约方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五)群众关心的涉及预算收支的重大问题是否做了恰当安排;
(六)其他重要问题。
在审查预算草案的同时,还应当审查人民政府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合法可行。
1.审计法;
2.审计法实施条例
3.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7.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9.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
10.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审计机关是否有权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存款电子数据的意见
11.国家审计准则等
根据相关法律,本级财政预算需要经过本级人大审核通过
预算准则有四条:
(1)完整性:所有的公共收支都能得到反映,且以收支总额反映出来;
(2)年度性:各国预算年度的起讫日期并不完全相同,但必须严格按预算年度编列公共收支;
(3)可靠性:预算必须详细地反映公共收支状况,各项收支数据准确;
(4)公开性:全部公共收支须经立法机关审批,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中国的政府预算:
1、存在的问题
(1)缺乏明细的预算资料:提交给人大的预算报告过于简单,人大代表无法审查。
(2)预算编制的时间晚而短:每年的11月开始,只有几个月。
(3)人为因素比较多:随意追加预算支出现象很多,尤其是地方预算。
(4)地方政府的赤字和债务禁而不止:县乡两级政府尤为严重。
2、出路
(1)细化预算:政府各部门的所有收支都反映在预算上。
(2)早编预算:按国际惯例提前18个月编制。
(3)严禁随意调整预算:硬化预算,不得随意追加。
1.工程量的审核
(1)认真阅读施工合同文件,正确把握合同条款约定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省的有关规定,认真阅读施工合同文件,仔细理解施工合同条款的真切含义,这样做就为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凡施工合同条款中对工程结算方法有约定的,且此约定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的有关规定的,就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工程结算。凡施工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工程结算方法,事后又没有补充协议或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则应按国家与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施工合同是由承发包方共同签订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以合同约定为准。若有争议,当以合同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因此,审价人员一定要认真阅读施工合同文件,这样才能在预结算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方法给予解决。
(2)认真踏勘施工现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施工阶段踏勘现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有利于提高工程预结算的质量。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目前在工程预结算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新的施工工艺和新材料,没有现成套用的定额子目,需要预结算人员自己测算人工、材料、机械的用量。收集这些新的施工工艺和新材料的基础资料,是做好预结算工作的前提条件。审价人员是否认真踏勘现场,审价的结果往往是大不一样的,特别是装修改造工程的安装工程一般没有图纸,如不踏勘现场,仅凭施工单位上报结算书上材料来核实材料价格的话,就有可能发生所报结算书上材料与实际施工中所用材料有出入,造成建设单位多付工程款的情况发生。
2.套用单价的审核
工程造价定额具有科学性、权威性、法令性,任何人使用都必须严格执行它的形式和内容、计算单位及计量标准,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因此在审核套用定额单价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直接套用定额单价的审核-首先要注意采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设计图纸标准是否相一致,如构件名称、断面形式、强度等级(水泥砂浆比例、混凝土标号)、安装方式等等。其次工程项目是否重复套用。如除定额规定单独列项计算外,各类钢筋、埋件的制作成型、绑扎、安装、接头、固定所用工料机消耗均已列入相应定额,多排钢筋的垫铁在定额损耗中已综合考虑,发生时不另计算:计算构架接地后,不得重复计算接地母线和接地极工程量。在采用综合定额预算的项目中,这种现象尤其普遍,特别是项目工程与总包及分包都有关联时,往往容易产生工程量的重复计算。另外定额主材价格套用是否合理,过去多数施工合同对材料价格的约定是: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信息价,没信息价的按市场价。此时,审价工作一个工作重心就是材料市场价调研。首先应由施工单位提供建设方认可品牌的材料发票,亦可由施工单位提供材料供应商的报价单和材料采购合同。然后根据这些材料有的放矢地进行市场调研,则可提高询价工作效率。但审价实际工作中,应当找出“差距”,按实计算。如不搞市场调研,仅根据材料采购合同来定价也是不行的。材料采购合同中有时会含有“水分”,材料供应商的让利可以体现在材料采购合同中,也可以体现在材料采购合同外,即在合同外另行约定。审价人员只有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才能正确界定材料供应商让利的情况,做好工程审价中的材料核价工作。这里需特别提出,审价人员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发票,要仔细辨认,分清真伪。因为目前存在个别承包商为获取非法利润,通过开假发票冒高材料价格的案例。这也是审价人员在审价工作中需要特别重视的地方。
(2)对换算的定额单价的审核除按
(1)中的要求外,还要弄清允许换算的是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或机械中的全部还是部分?同时换算的方法是否准确?采用的系数是否正确?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单价的准确性。
(2)对补充定额的审核主要是检查编制的依据和方法是否正确,材料预算价格、人工工日及机械台班单价是否合理。
3.费用的审核
取费应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文件及规定,结合相关文件如合同、招投标文件等来确定取费费率。审核时应注意取费文件的时效性;执行的取费表是否与工程性质相符;费率计算是否正确;价差调整的材料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计算时的取费基础是否正确,是以人工费为基础还是以直接费为基础还是以人工加机械为取费基数。
(1)审查编制依据的合法性。
采用的各种编制依据必须经过国家和授权机关的批准,符合国家有关的设计概算编制规定,未经批准的不能采用。不能强调情况特殊,擅自提高概算定额、指标或费用标准。
(2)审查编制依据的时效性。各种依据,如定额、指标、价格、取费标准等,都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进行,注意有无调整或新的规定,如有调整或新的规定,应按新的调整规定执行。
(3)审查编制依据的适用范围。各种编制依据都有规定的适用范围,如各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种专业定额及其取费标准,只适用于该部门的专业工程;各地区规定的各种定额及其取费标准,只适用于该地区范围内,特别是地区的材料预算价格区域性更强,如某市有该市区的材料预算价格,又编制了郊区内一个矿区的材料预算价格,在编制该矿区某工程概算时,应采用该矿区的材料预算价格。
1.审计法; 2.审计法实施条例 3.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7.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9.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 10.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审计机关是否有权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存款电子数据的意见 11.国家审计准则等。
详见预算法相关规定: 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第九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 第九十四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九十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六条 本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其他法律对其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
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五)合同价。
1.预算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详见预算法相关规定: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
1.工程审计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
一、工程造价预算员是什么 1、含义不一样:预算员有两个意思,一是指对一项目所完成的最基本的人工、材料、机械等开支,包括税收,利润等等所做的细致或粗略的统计。二是也有称建筑预算员或土建预算员。造价员则是指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
1.学校乱收费触犯了哪些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
随着工程项目的发展,行业竞争逐渐激烈,如何才能借助工程预算方面管理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帮助施工企业实现化的效益,引起了很多企业的关注。1.国内工程预算管理状况工程造价指的是建设工程整体价格,其关乎工程能否顺利竣工,同时也是对预期收益进行实现...
1.法律对工程造价审计是如何规定的 进行工程造价审计,首先应仔细研究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确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合同依据计价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调价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又...
1.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2020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 2020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