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为ACD,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权伴随着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干预、制衡国家其他权力,特别是制约司法权、行政权的职能日趋显著。
检察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律监督权,这是因为:一、从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来看,检察权是隶属于统一的国家最高权力,与行政权、司法权并列、独立的国家权力。二、从检察权的内容来看,检察权本身具有监督国家法律实施的特点。
三、从检察权的宗旨来看,检察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扩展资料检察权重要性质性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另一事物的根本属性。
所谓属性则是指事物固有的内在特征。检察权作为国家权力不断分化、发展和组合的产物,自然也具有其与众不同的内在属性。
检察权的性质直接决定着检察权的内容、结构和功能,检察权的内容、结构和功能也反映着其性质。一般来说,检察权的性质是指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检察权所处的地位和在权力划分中的归属。
从国外的视角来看,检察权始终都是一个“尚未清晰定位的权力”,它始终在三权分立体系中逡巡徘徊。它并不完全等同于司法权或是行政权,但是检察权是否与以上两种权力毫无关联呢?答案是否定的。
不论是司法权属性还是行政权属性,它们与检察权之间都存在着选择性亲和。即司法权属性、行政权属性同检察权之间并非决定性的因果关系,而是非决定性的。
检察权与司法权、行政权既互相区别又相互交叉。司法权属性、行政权属性这两种检察权自身属性之间并非是非此即彼的、排他的关系。
针对检察权属性进行的研究,最关键的就是把握检察权设立之初分权的本质,把握住检察权设立的目的——即分化司法权、行政权,最终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检察权属性的研究方法就应该紧紧抓住检察权分化的权力本质,首先进行理性角度的思考。
一直以来,学界对于检察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力的问题争论不休,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至今为止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检察权。
主要有七个方面:一是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是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三是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是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是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是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七是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扩展资料:
首次明确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
事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通过
地点:北京
时间: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6月18日至7月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了提交大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四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最高检恢复重建后的首位检察长黄火青介绍说,这部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把这一点在法律规定上写出来,还是第一次。
在其他许多问题上,这部法也有许多新提法,比如说,新法里把原来的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进行工作改为在检察长“主持下”进行工作,这就更好地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
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奠定了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检察制度发展的基石。至1979年底,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基本重新建立起来。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明确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第三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经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第三百七十三条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 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 捕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人民检察院送达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应当依法对通知立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百七十七条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第三百七十八条 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第三百七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扩展资料: 首次明确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 事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通过 地点:北京 时间: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6月18日至7月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了提交大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79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四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最高检恢复重建后的首位检察长黄火青介绍说,这部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把这一点在法律规定上写出来,还是第一次。
在其他许多问题上,这部法也有许多新提法,比如说,新法里把原来的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进行工作改为在检察长“主持下”进行工作,这就更好地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 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奠定了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检察制度发展的基石。
至1979年底,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基本重新建立起来。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明确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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