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是指: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应被看作是两个不同的单独的协议,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的其它条款而存在,不因合同其它条款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合同本身的存在与否受到任何影响。这通常称作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分割性或自主性理论。目前,承认仲裁条款独立性已成为各国立法和实践的趋势,但对于仲裁条款独立原则是否适用于一切场合,尤其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在主合同自始无效的情况下仍保持其效力,各国的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分歧。尤其是在主合同存在欺诈时仲裁条款独立性问题一直是争议焦点,英国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就态度不明,经常会出现新的判决推翻先前判决的情况。主张主合同存在欺诈时仲裁条款应具有独立性的理由主要是:主合同与仲裁条款是分别基于不同的意思表示而形成的两个协议。实体法上订立合同是约束双方的行为,进行的是民事活动。而程序法上订立仲裁条款却是对民事活动可能引起的纠纷进行处理,欺诈方无法从程序性规定中获利。合同约定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不一定就是欺诈行为的产物等等。而笔者认为即使是程序性事项有时也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从经济学的角度就程序的起源和作用及经济价值方面简单论证了程序不仅具有程序上的意义,还具有间接的实体意义,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应对其缔约过失负责及国情等方面来论证我国目前不宜认为主合同存在欺诈时仲裁条款可具有独立性。一、仲裁条款完全独立违反了基本逻辑思维顺序且与契约自由精神不符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不真实而无效时仲裁条款也应该无效。因为仲裁条款与主合同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当事人考虑主合同和考虑仲裁条款往往总是同一过程,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一个思维正常的当事人能就仲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都是因为基于对主合同的某种正常期待,如果这种期待在订立主合同时当事人就知道没有可能实现的情况下是绝不可能和对方签订包括仲裁条款在内的合同的,在当事人连合同关系都不愿意与对方发生的情况下,去谈什么合同约定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不一定就是欺诈行为的产物”根本就是滑天下之大稽,完全违反了基本逻辑思维顺序,这和男女双方之间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时(不予登记、无效或被撤销),去空谈什么感情是否破裂、离婚财产协议是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一样荒谬可笑。道理很简单:法院在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离婚财产协议是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等问题都是以男女双方之间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大前提的,失去了这个大前提,法院对这些问题的判断就没有了意义,只能裁定驳回起诉。此外,众所周知,合同自由是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之一,根据英国学者阿*亚所言,契约自由的精神表现为,首先,契约是当事人相互同意的结果;其次,契约是自由选择的结果,如果说契约是当事人相互同意的结果,那么法律就应该对意思表示的瑕疵给予救济。在主合同存在欺诈的情况下(是否容易证明是另外一个问题),如果还承认和主合同内有密切联系的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将违背契约自由的精神。因此,仲裁条款是应该独立于主合同中的其它条款而非完全脱离主合同本身的。二、作为程序性规定的仲裁条款具有间接的实体意义人类历史上,在旧的身份共同体关系的解体和新的社会新秩序的确立这一过程中,有两项制度起到了神奇的作用。一个是社会或私法领域里的契约,另一个是国家或公法领域里的程序。程序和契约的重大意义在于,程序和契约其实质是人类相互妥协的一种合意,正是这种互惠使得谈判和合作得以进行。人类借此摆脱霍*斯所谓的人类在自然状态必须面对的丛林法则”:永无休止的战争状态,两者的实质是契约伦理精神在公、私领域的具体表现,社会契约实质上是建立了人类社会生活的最基本条款,它包括了产权(利益的一种最佳保障制度)、宗教、自由、民主等方面的规定。程序的社会意义在于它为契约的达成提供了一种经济的过程替代品,契约伦理只是人类利益最大化的愿望,而程序则提供了达到预期的便捷路径。所以说,契约只是人类智慧的经济思想,而程序则在于将其具体化、保障化,防止思维实践中的行为投机。社会契约实质是利益的权衡比较制度,每个实体是最懂得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经济人追求最大效用。效用的来源可以是市场上的商品或劳务,也可以是声望、尊严等一些非货币因素,效用最大化的基础是物竞天择原则的自然法则。正如同私法领域的契约是自我利益追求的最佳制度安排,程序的起源是为了形成社会主体利益的最佳分配制度选择。
来源:作者:国际商事仲裁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契约自由的基础之上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性质和地位如何直接关系到国际商事仲裁的顺利进行。本文拟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进行新的探讨,以期进一步...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确定的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以下简称仲裁协议)。我国学界一般认为,书面的仲裁协议主要有三种类型,即仲裁条款(ArbitrationCl...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法制经济,其基本规律铸就了一个个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的利益主体。市场经济的法律属性,促使各个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由世袭的身份关系转而成为理性的契约关系。为了实现社会各种资源的最优配置,实现各自不同的经济利益,各个市场主体基于...
合同无效时仲裁条款有效吗1、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2、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独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
一、仲裁条款上的缔约过失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我们说信赖利益就是因信赖无效的法律行为为有效而所受的损失。仲裁条款的缔结是基于对主合同...
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和抵押担保及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从合同)的相应协议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可以说是标配,一般情况下作为借款合同的主合同和作为抵押担保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是贷款人或出借方所在的法院管辖或某一仲裁机构。 ...
引言一份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上有效成立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为仲裁协议效力的应有之义。由此决定,仲裁协议对第三人没有拘束力亦应是当然的结果。然而,自20世纪50年代,特别是70年代以来,因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多样性的需求,国外相继...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并不意味着它和国际商事合同之间毫无关系。相反,两者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正是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所具有的自身的独立性,才使得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得以顺利解决。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也是十分重...
单方撤销肯定是不行的,因为合同签了,生效了你单方终止履约是违约,除非你在合同中约定了可以这么做。但依据契约自由,三方协商(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一致可以终止、解除或变更担保合同。 如果你担心自己利益受损可以依据担保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如要...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法律适用相对简单,无例外地适用法院地的程序法与冲突法,并且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确定所应适用的实体法。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可以逸出仲裁地法律的控制,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程序法、冲突法与实体法。一起国际商事仲裁通常面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