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法律规定了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这无疑是合理且必须的。但是仲裁实践中法院在行使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权时,存在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双重司法审查的不合理体制。本文笔者结合我国仲裁实践中的司法审查案例,揭示出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之建言,以期引起理论界、仲裁界和司法界的关注。【关键词】:仲裁司法审查裁决撤销【案例】甲某于2000年10月购买了由四川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一套期房和一个车库。后甲发现车库无法停车。经成都市产权监理处测量,认定其所购为自行车库”。甲多次与乙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成都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2002年成都仲裁委员会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最后,仲裁庭认定,乙公司在订立售房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据此作出了乙公司支付甲某车库赔偿金及其它违约金及赔偿金共计8万余元的裁决。乙公司不服裁决,以程序不合法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2002年9月27日,申请被驳回。同年11月6日,甲某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1日乙公司又认为仲裁认定的事实证据严重不足”,要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20日,锦江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听证会上,乙公司代理人出具一份由成都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竣工验收合格证》作为新的证据,证明其中写明是半地下汽车库”,不存在欺诈问题。但对这一证据,甲某的代理人指出,同一证据已在仲裁过程中出现过,当时写的是半地下车库”,多出的一个汽”字是后来手写加上的,修改的地方虽然加盖了规划部门的公章,但其真实性令人怀疑。最后,成都市锦江区法院采信了此证据,裁定不予执行”。[2](以下简称不予执行案”)笔者认为,就同一案件,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处理结果居然依法地进行了否定性评价,这在法理上确实难以融通。由此导致的一个问题就是现行法关于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的规定是否存在冲突,以及如果存在冲突如何协调的问题。一、我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与裁定。1、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一般规定。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国内仲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仲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从上述条款中可以看出,我国仲裁法对撤销内国仲裁裁决既有程序上的审查又有实体上的审查。2、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特殊规定。实践中为严格执行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最高法院在1998年4月23日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建立报告制度。按此制度,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应予撤销的,应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裁定撤销裁决之前,报请其所属高级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该高级法院同意撤销裁决的,应将其审查意见在十五日内报最高法院,待最高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同时该报告制度对高级法院经审查如不同意撤销裁决应如何处理并未明确。(二)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的审查与裁定1、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一般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后除了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外,在撤销申请被驳回后还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法》第六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国内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法法定程序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一、现行涉外仲裁裁决制度的法律禁区 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结论的法律效力问题,即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所作出的法院裁定是否发生即时生效法律效力、是否允许当事人上诉(广义上还包括抗诉、...
目前,《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已成为世界上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主要公约。根据《纽约公约》,缔约国相互承认仲裁裁决具约束力,并依照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在承认或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时,不应在实质上比承...
司法与仲裁的关系是仲裁立法的核心问题。在我国,随着仲裁法修改脚步的加快,这个问题受到了仲裁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受司法与仲裁关系创新的影响,发达仲裁国家在司法与仲裁关系上呈现出由法院对仲裁予以严格监督到适度监督、由单纯监督到监督与协...
[摘要]本文认为,为实现仲裁公正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人民法院对我国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取消区分国内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的双轨制监督,对两类裁决的监督标准应统一限定在程序事项上;进一步完善裁决的不予执行程序和撤销程序;进...
1995年仲裁法颁布实施以后,针对其中所规定的国内和国际商事仲裁之司法监督的双重标准,学术界展开了旷日持久的论争,其核心内容为国内法院应否监督国际商事仲裁的实体内容,并由此形成了全面监督说和程序监督说两种观点。本文拟结合世界各国仲裁司法监督...
仲裁裁决撤销程序是指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由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核实,判决或裁定予以撤销、使之归于无效的一种特殊程序。 对仲裁裁决采用撤销程序进行司法监督,是我国1995年9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
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仲裁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进步,但还存在许多立法上的问题和实践上的不足,与国际上的通行规定和做法尚有距离。 一、规范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 仲裁法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并未直接规定具体的理由,而是援用民事诉讼...
一、立法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1994年《仲裁法》颁布之前,我国已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和190个地方法规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等问题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对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撤销裁决以及撤销裁决的情形和撤销裁决的程序等问题基本没...
在新的仲裁司法监督制度中,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对涉外仲裁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最大。与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审查相比,前者仅涉及仲裁协议本身的有效性,一般发生在案件的受理阶段,而申请撤销裁决审查的内容可包括全部的仲裁程序和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与申请...
在仲裁司法监督中,仲裁裁决撤销制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该制度的存废、运行,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在《仲裁法》的起草过程中,对于是否应该设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我国有关部门及专家就存在着截然相反的意见。《仲裁法》颁布实施后,针对涉外仲裁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