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在日常的业务运作过程中,为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通常采用反担保的形式来进行操作,而具体使用抵押反担保还是质押反担保,不仅要根据抵押人或出质人所提供的不同的物品来判断,同时还要根据管理的条件以及抵、质押权利人不同的管理要求来进行选择。正确选用不同的反担保形式对于我们能否顺利地进行业务操作,提高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必须对动产抵押和质押的本质和区别有一个较为详细的认识和理解。
动产抵押反担保和动产质押反担保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区别:
一.反担保物的关联方式不同
动产抵押反担保与动产质押反担保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对反担保物的占有。动产抵押后,抵押物仍归抵押人(债务人)占有使用,而动产质押后,质物需移产质权人(担保人)占有。
二.风险度不同
担保人选用动产抵押反担保时,由于抵押物仍归抵押人占有,抵押人有可能将抵押物挪用、转移、变卖,增加了担保人的风险度;动产质押由于质物移产质权人占有,不存在质物被挪用、转移、变卖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担保人的安全性。
三.变现方式不同
《担保法》规定,动产抵押的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由于担保人不占有抵押物,因此,担保人与抵押人对抵押反担保物的处置协商如不成功,只能向法院起诉,以获得补偿;而动产质押担保人有权按照《担保法》规定,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见动产质押的变现方式更为快速、方便。
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到底选用何种方式还要根据操作的方便性、可行性及经济性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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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变现原则。担保机构要求担保企业设置的反担保措施,主要是反担保物权。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设置。主要体现在交易市场化,即行使担保物权时,担保机构能够通过市场,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处置,将实物转化为资金。另外是担保物权核定价格的市场化,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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