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户信息保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一、二项中,规定了“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2,个人储蓄存款保密制度:“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单位存款保密制度:第30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立法对银行保密制度的要求:
1,《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2条规定,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2,《银行结算办法》第11条规定,“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的存款保密,维护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项目以外,其他部门和地方委托监督的事项,各银行不予受理,不代理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4,《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客户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一)银行卡的含义
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单位卡的申领和使用
1.申领
(1)申领单位卡的单位,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申领单位卡时应提供开户许可证、填制申请表,还需提供发卡银行要求的其他企业资料;
(3)符合条件并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银行卡存款账户,发给申领单位银行卡;
(4)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的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2.使用
在使用银行卡结算方式时,应遵循以下几点规定:
(1)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
(2)单位银行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或者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3)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4)需向账户续存资金的,应该使用转账方式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三)信用卡的透支
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对单位信用卡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规定如下:
1.单位卡的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2.单位卡同一账户的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3.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四)单位银行卡的销户
当不再继续使用银行卡时,应主动持银行卡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如果办理销户时账户内还有余额,银行会将该账户内的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予提取现金。
持卡人透支的,只有在还清透支利息后,符合下列情况的才可以办理销户:
1.银行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2.银行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3.银行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银行卡45天的;
4.持卡人要求销户或者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银行卡45天的;
5.银行卡账户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发生交易的;
6.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办理销户时应当交回银行卡,有效银行卡无法交回的,银行直接予以止付。
(五)银行卡的挂失
银行卡丢失后,使用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如果因持卡人不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造成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该损失;如果持卡人办理了挂失手续,因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的原因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赔偿该损失。
面对激烈的竞争,各家商业银行都在服务上下功夫,因此,基于营销需要,信贷人员往往在经办业务中不自觉地对客户(特别是老客户、优质客户)作出某些迁就。但是随着借款人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存在着借款人及保证人的“道德风险”,容易产生法律纠纷。本文围绕具体信贷业务中容易疏忽的几个细节问题来探讨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应注意的潜在法律风险。
1.关于签章方面
目前,部分信贷人员往往注意借款人(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贴现等合同上审查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而疏忽了法定代表人签字。这可能存在两种潜在风险:一是企业经办人道德风险,即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私自盖章获取贷款或给其他企业提供保证;二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道德风险,即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其未签字为由,不承认债务或保证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担保法》第30条相关规定,借款人和保证人可以“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理由提出抗辩。
防范此类风险的对策是:对于经常发生贷款的客户,要求其法定代表人签署一份“委托授权书”给企业经办人,信贷员须注意这份“委托授权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有效(须当面验证);对于不常发生贷款的客户,特别是个人客户,确保每笔合同都有签字(不会签字的客户,盖私章并加按指纹)。
2.关于抵押物财产共有人的签字及共有人与抵押人关系证明问题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4条关于“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的规定,信贷人员在办理抵押贷款时,须要求抵押物财产共有人签字或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决议书”(企业财产设定抵押情况),在实际经办过程中还须注意以下细节:
以私房设定抵押的,在很多情况下房产证上没有登记共有人,这在大部分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部门会要求共有人签字(实际上是替银行把了一关);但在有些地方的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部门未作此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取得了合法的“他项权利证书”,也会因此项抵押未经共有人同意而导致无效。
尽管《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但信贷人员并不能因此而忽略了共有人的签字。因为《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又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成为共有财产,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司法解释说明了只要夫妻双方有一张书面约定,那么婚前财产又可以成为共有财产。因此夫妻单方同意的抵押行为(即使是单方的财产)很可能归于无效。同时,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须注意提供共有人与抵押人的关系以此确定是否是真实的共有人。
3.关于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或保证决议书”真实合法性问题
对于公司制企业提供的抵押或保证,银行要求企业出具“董事会同意抵押或保证决议书”,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必须确保其真实性,在信贷操作中要注意两点:一方面,注意董事会人数问题。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人数是3-13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人数是5-19人,这要审查公司的章程及企业的相关资料,确定该公司董事会人数,及规定的表决比例(如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如果全体股东都有签字则更好;另一方面,须注意董事签字的真实性。这在实际工作中可能有些难度,这就要求信贷人员掌握必要的办事艺术,即如何做到既不引起客户反感又能有效防范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4.关于企业出具抵押承诺书的有效性问题
信贷实践中,由于企业产权证书不齐或其他原因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企业仅签订了抵押合同或抵押承诺书。众所周知,银行要求企业办理抵押的初衷是为了获得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而根据《担保法》第41条关于“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这说明仅出具抵押承诺书或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抵押行为无效,也就是对于抵押财产,银行无法获得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
5.关于抵押物财产保险单上“第一受益人为银行”的约定的重要性问题
根据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保险人为第一受益人。因此,若不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话,有可能在出险时,部分商业银行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当然,以上列出的只是其中几个问题,实际信贷工作中存在着更多、更复杂的情况,这就要求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对于客户既应尊重,又应以防范风险为底线,做到有礼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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