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征收后房权证如何注销
土地房屋征收人应当负责收回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权属证书,并同意办理注销登记。
依法征收土地房屋,已签订土地房屋补偿协议的,征收人应将收回的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权属证书,统一造册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属注销登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依法注销相关土地房屋权证并记载于登记簿。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述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般发生在房屋或房屋权利发生消灭或终止时权利人申请的登记,注销登记属于权属登记的一个种类。原《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这里规定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有两种情形,一是因房屋灭失,这和本办法规定是一致的;二是因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这在本办法中未予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国务院早在1990年5月19日发布了第55号令《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为七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为五十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理论上房屋的权证注销手续应当有产权所有人亲自办理,在现实中为了便于拆迁征收工作按照进度计划有序进行,通常是由征收方统一代为办理权证注销手续,当然需要提供征收协议等相关手续。可以到网进行法律咨询,了解更多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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