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方可不可以解除土地出让合同
出让方可以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之后、未全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的原因或出让人、受让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提前消灭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解除;
2、受让方逾期未全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3、因不可抗力、土地灭失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开发日期满2年,被出让方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使合同解除。
土地出让合同的合同效力
土地出让合同的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合同依法产生的具有约束出让方、受让方的强制力。具体表现在:
(1)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设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2)对出让方和受让方具有法律拘束力;
(3)出让方或受让方不全面、适当履行合同,可以依据合同请求强制履行或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产生及时通知、协助、防止损失扩大等合同附随义务。受让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方依照合同约定向受让方提供出让的土地等行为。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来说,作为出让方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比较固定,一般不会随意改变。作为受让方,如果受让方拟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调整及规范的范围。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也不存在合同主体变更的问题。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土地出让方还是土地受让方作为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权利在满足相关合法条件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然如果是没有合法条件解除合同的,就有可能属于违约,建议及时咨询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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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 根据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不可以的。 根据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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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 根据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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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 根据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