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7月25日晚上11点多,原告驾驶小车在某路段因操作不当碰撞到护墙,致使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因考虑不涉及第三方且时间很晚,原告径行离开了事故现场,未向交警部门和被告(即保险公司)报案,但回家后自行对事故车辆进行了照片及视频的摄制。2017年7月27日清早,原告将车开到事故现场,并拨打了被告公司电话报案。数日后,被告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理赔范围为由对原告作出拒赔通知。
原告为其小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率等险种,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56414.4元。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第十三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分歧:
本案中,原告发生单方碰撞事故后未报警也未报保险后离开,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应否得到支持?
第一种观点认为: 不应当得到支持。因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后不报警也不报保险,理由是时间太晚和不涉及事故第三方,这些理由均不合情理,难言正当,亦不能排除被告对于其在事故发生时存在禁驾事由的合理怀疑,因此,原告向被告索赔的诉请不应当得到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 应当得到支持。因为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被告可以选择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因此,原告向被告索赔的诉请应当得到支持。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被告拒赔的理由是原告伪造了现场,以及事故发生后离开了现场这两个行为,符合保险条款中“伪造现场”和“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形,但本案中,原告仅是在事故发生第三日清晨将涉案车辆开至原事故发生地,而其车辆此前确实发生碰撞事故,原告并非存在伪造现场而骗保的行为,因此,被告称其伪造现场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原告发生碰撞事故后未及时报案而离开现场的行为,根据保险条款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人才免除赔偿责任。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事故发生后原告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及原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了保险人的事实并无异议,实质争议在于原告有无“依法采取措施”,被告在庭审中对此理解为“保护事故现场”及“立即通知保险人”,而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可以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因此将“依法采取措施”理解为“立即通知保险人”显然不符合常理。至于原告直接将车开回家的行为是否构成被告所称的“未保护事故现场”的问题,因本次碰撞事故不涉及第三方,不存在责任划分的问题,而涉案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后,原告以为是小擦伤且未发现车辆的行驶性能受到较大影响,在这种情形下苛求原告“保护现场”并无现实意义,同时,被告在诉讼期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驾车离开的行为扩大了本次事故的损失,因此,笔者认为被告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对本案原告发生的碰撞事故的损失,被告应当依法进行理赔。
作者:刘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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