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1月28日9时许,甲乘坐乙驾驶的某营运客车时,因故摔倒,跌坐地上致盆骨骨折,次日甲向某县交警部门报案。
对于受伤原因双方各持己见,甲认为是车辆启动将其挂倒,乙则辩称甲是在追车过程中自行摔倒的,根本就没有碰到车,与己无关。由于事发后双方当事人未及时报案、保护现场,县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甲受伤以及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等情况。
甲据此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及其保险公司丙承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审理】
本案属于新型案件,不同于以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即由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以此为依据径行裁判。而本案则需要法官根据事实依职权区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大小。
为了确保案件公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在查阅事故档案、走访现场群众后,合议庭以第二种观点为基础,对各项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后认定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推定乙在事故中无过错,判决由保险公司丙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甲12000元,不足部分由乙承担10%的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甲自行承担。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分歧】
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即如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效力既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关键所在。庭审中形成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被告乙、丙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同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无法证实有交通事故发生,亦不能划分双方责任。除此之外,甲也无证据证实其受伤系乙所致。按照民事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二种观点:“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词,单从字面意思上即可认定交通事故真实存在,法院可根据案件事实依职权划分事故责任,事故双方根据责任大小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评析】
1、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效力问题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按照过错程度不同,事故责任可划分为以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及无责任,但不排除无法区分责任的情形存在。
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由此可见,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属于书证一种,虽然缺少事故成因及责任划分,但其内容足以还原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当事人情况,甚至通过现场效果图、勘验图能够确认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责任承担。因此,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能够证实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而且诉讼当事人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不宜否定交通事故证明,应认定双方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2、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划分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并未作出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警部门作为法定机构,依职权调查取证既是其权力也是其义务,但因取证不能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的承担者却是事故当事人。再者,甲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乙存在过错,因此宜推定乙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无事故责任。
3、依据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符合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精神。同时,还应当明确事故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不同。结合本案,乙作为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甲发生交通事故且乙无过错,保险公司丙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10%的责任,即赔偿甲12000元,对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乙承担10%的责任,剩余损失由甲自担。(作者单位: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杨金翠
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确定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予以澄清,虽然还要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并在认定书中予以载明,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明确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目的在...
案例简介原告韩某的丈夫李某系山东某生物公司的职工,2012年1月25日15时55分许,李某骑电动自行车在上班途中与同向行驶的小轿车相撞,当场死亡。2月9日某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李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及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不管是公诉机关还是审判机关,以及案件当事人,都过分迷信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较之其它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有...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结合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实践中,该结论是否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裁判规则01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
截止2019年5月20日,交通事故处理结果在网上不能查询,交通事故处理结果是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形式体现,同时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作为证据,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
一、交通事故认定怎么改判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划分不公或者处理程序错误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可以申请符合,需要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目前,交警部门对交通事...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法院审判是否会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用和性质,其具体内容如下: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
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