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倾向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应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为在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有相当部分是承包人应当付给工人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在无效建筑工程合同中,上述有关费用也已实际支出,应当由发包人予以支付。即便合同无效,认定承包人就该笔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然有利于促进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符合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明确规定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相关,不与合同效力直接相关。
一、《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
裁判规则1.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发布,对于之前实务中争议较大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放弃问题,给出了权威定论。解释第23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
一、问题的提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
【报告提要】1.承发包双方针对《施工合同》所签订的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不因《施工合同》的无效而无效。2.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一方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要求调整至银行贷款利率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
01 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如何界定02 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竣工日期能否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 03 施工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否还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无法如期竣工的情况...
裁判主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对象是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而工程需折价或者拍卖的前提是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当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已届履行期时,承包人通过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才可能得到支持,并相应主张优先受偿权才有意义,故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宜从...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优先受偿权)是指,未如约收到工程价款的承包人享有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设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目的,是以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为媒介,进而对农民工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优先受偿权”)是指,未如约收到工程价款的承包人享有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设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目的,是以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
一、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