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在被保险人于基础法律关系中通过合同约定预先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下,如果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承诺同意放弃行使代位求偿权,表明被保险人的弃权行为得到了保险人的同意,应当认定该条款有效。保险人在理赔后反悔进而向第三者主张代位求偿权的,既有违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也不具有请求权基础,即使被保险人单方变更意思表示同意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也无法变更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合同约定,故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预先弃权行为而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
一、案情
二、裁判
三、评析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权利基础
(二)保险人预先“同意放弃行使代位求偿权”条款是否有效
(三)弃权原则及禁反言原则的适用
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并未有明确条文规定弃权及禁反言原则,但是无论是现行适用的民法通则,还是刚刚获得人大表决通过即将适用的民法总则,均规定有自愿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由该两条原则可以推出弃权及禁反言原则存在适用空间。基于自愿的原则,在民法体系中允许当事人放弃自身所享有的权利,构成弃权。相对一方的当事人如果基于对行为人的信赖,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则该行为的发生是以当事人弃权为前提的。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比如重大情势变更或相对方当事人同意等等情况,允许当事人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则会使得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而且也不利于相对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在相对方当事人为行为人的弃权行为付出对价的情况下。
而在我国的保险法律规范体系中,却明确规定有弃权及禁反言原则。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了禁反言原则,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了弃权原则。我国系成文法系国家,只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理案件,在法律适用时能依据法律条文的,应当尽量避免适用法律原则。因此,正确适用弃权及禁反言原则成为本案的关键。
回归到本案当中,夏晖公司在与安得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中通过明示的方式弃权,而安得公司基于信赖认为夏晖公司会依照合同约定弃权,因此作出了履行合同行为,因此夏晖公司基于民法上的禁反言原则,在没有与安得公司合意变更该约定的情况下,不得单方作出相反意思表示,向安得公司主张权利。至于夏晖公司为何放弃权利,属于夏晖公司的自愿行为,并非本案应当审查的范围,基于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市场主体对于自身权利或义务的安排,既有可能双方存在共同利益而形成关联共同体,也有可能安得公司基于夏晖公司的弃权而支付了某种对价。总之,双方既然达成了协议,那么基于契约精神,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夏晖公司事后出具的说明,单方表示同意美亚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违反了民法上的禁反言原则。在双方存在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单方变更意思表示无法推翻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安得公司以及太平洋保险公司均主张美亚保险公司违反了保险法上的弃权及禁反言原则并不准确,应当予以指正。如上文提及,因安得公司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无权依据保险合同抗辩,其抗辩权的基础来源于其与夏晖公司签订的《运输服务协议》中的约定,因此其应当主张的是民法上的弃权以及禁反言原则。
再回到美亚保险公司与夏晖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当中,本案所涉运输合同成立在先,而所涉货运险批单出具在后,因此美亚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明知夏晖公司已预先弃权,这一点与其在保险合同中作出同意放弃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意思表示可以相互印证。美亚保险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具有比一般商事主体更加专业的保险知识,可以通过精算方法准确计算出被保险人事先弃权致其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情况下所应当收取的保费。此处方才适用保险法上的弃权及禁反言原则,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以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美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无权拒赔。
须要指出的是,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为商业财产险,美亚保险公司的行为并非无偿,而是可以通过保费获得对价。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美亚保险公司收取了足额保费就应当赔付,否则有违保险法公平及最大诚信原则。这样一来,方才使保险精算基础得到尊重,在符合保险对价平衡原则的前提下,满足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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