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介 绍
双 方 争 议
法 院 审 理
索赔遭拒后,马某于今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合意达成的保险合同条款,以及《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马某在保险期间内自行办理车辆营运证,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显然已经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作为车辆所有人,马某应该就变更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进行批改和增加保险费,以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
而马某不能证明投保时保险公司经办人知晓车辆性质变更的事实,或马某曾事后以书面方式通知过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特别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法院遂判决驳回马某的索赔诉请。
老王与某保险公司签定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帕萨特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三者险、全车盗抢险、司机座位险及前排乘客座位责任险,保险时限为1年。之后,老王的朋友小张向其借车外出旅游,途中与其他的车辆发生相撞,造成对方司机受伤,老王的车...
案 情 介 绍 法 院 审 理法 官 说 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说,该案的焦点就是贺某所称顺风车是否从事营运活动。 目前,网约车有专车与顺风车两种形式。如果是购买私家车后专门从事网约车业务,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保险车辆的专车,原则上应认...
裁判要旨 案情 裁判 评析 1.网约车与顺风车的概念区别 2.顺风车的认定条件 3.网约车和顺风车的保险理赔 在现有的规章范围内,网约车具有营运车辆的性质,且保险公司对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存在不同的保费标准,原因在于营运车辆的...
擅自用于运营,保险公司可拒赔。 如果乘客受伤,可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得到理赔,但商业保险的理赔要求,往往都得不到支持。 预约车辆如为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事故,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理赔风险。根据《保险法》第52条,商业车险条款一般约定:因被保险...
鲁法案例【2021】397随着共享经济新模式层出不穷,从网约车、顺风车到共享单车、共享租车,新业态的涌现不断对传统保险业提出挑战。近日,青岛市黄岛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私家车共享出租引发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01基本案情2021年1月,原告鹿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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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顺风车不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北京三中院判决李某诉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 驾驶员利用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服务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如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得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随着各类打车软件的盛行,人们的出行方式更加便捷多样,从专车、快车到顺风车,满足各类乘客的不同需求。顺风车,顾名思义就是顺路合乘,对车主来说分摊了出行成本,对乘客而言,打车的费用更加经济实惠,因此得到了很多人的青睐。吴某最近驾驶顺风车发生交通...
网约车出车祸赔偿主体怎么认定一、擅自用于运营,保险公司可拒赔如果乘客受伤,可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得到理赔,但商业保险的理赔要求,往往都得不到支持。预约车辆如为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事故,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理赔风险。根据《保险法》第52条,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