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业秘密又称工商秘密,它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往往会引起权利主体竞争对手的关注,利用各种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从而使合法的权利主体丧失竞争优势,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中国加入WTO以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而且还关系到民族工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进而影响中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成败。本文根据商业秘密的特点,针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以及如何完善传统立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商业秘密宏观法律保护微观法律保护
一、如何认定商业秘密
1、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业秘密又称工商秘密,包含所有生产领域和商业流通领域里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而狭义的商业秘密仅指经营秘密。
经营秘密即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它是指与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等。具体来说它包括未公开的产品的市场占有状况、产品的区域分布、推销计划、顾客名单、进货渠道、销售网络、配方及其来源、产品价格、供求状况、标底、标书内容等资料。
技术秘密:即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它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作过程中的技术诀窍和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如各种产品、化学制品、元件、食品、药品等的生产方案、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均包括在内。
依据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和技术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而且这种经济利益不亚于有形资产,因此,往往会引起权利主体竞争对手的关注,利用各种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从而使合法的权利主体丧失竞争优势,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只有加深对商业秘密法律特征的认识,才能更好地利用法律对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2、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1)信息性:商业秘密的信息性是指与商业秘密相关的特定信息,即工商活动中与经营、技术有关的信息。当今世界是一个信息世界,信息在科技进步和技术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秘密性:即此种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非指不为一切人所知悉,仅指不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违反诚信原则的方式而知悉。如违反合同约定、违反单位保密纪律等。若权利人将自己的商业秘密告知参加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认为能够保守此秘密的人,则不失去秘密性。用正当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也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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