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能不能以物抵债(以物抵债合同效力)

2023-06-06 09:04发布

买卖合同纠纷能不能以物抵债

关于以物抵债,分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的以物抵债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约定的以物抵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的,由于债权尚未到期,债权数额与抵债物可能在价值上存在较大差距,如果此时直接认定该约定有效,可能会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所以在处理上一般会参照《物权法》关于禁止流押、流质的规定,否认该这种情形下以物抵债约定的效力。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故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基于保护债权的理念,债的更改一般需有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否则,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

对非典型担保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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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

伴随着自身融资工具价值的凸显,“让与担保”这一非典型的担保方式逐步走进司法实践领域。 一、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虽然现行有效的《物权法》、《担保法》与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让与担保进行明确规定,但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让与担保。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所指即后让与担保,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民间融资行为提供裁判指引。 《民......

一槌定音!最高法:房屋备案登记并非预告登记,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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