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一审法院查明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二审法院查明 二审法院认为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本院查明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目的和意义在于矫正判决效力扩张负面影响,弥补当事人主义缺陷,完善第三人权利保障。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至第三百零三条作了相关规定,但内容不尽详实,导致立案审查中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 一、存在的问题 立案案由......
公司类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公司相关主体之间的纠纷,一般指在公司设立、存续、变更或终止的过程中,在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人)、管理者、债权人、清算组等公司利益主体之间,基于发起人协议(出资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纠纷。 公司诉讼作为广义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特征。 一、公司纠纷的诉讼案由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内容,公司诉讼的诉讼案由主要有股东出资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
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目的和意义在于矫正...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作为一种事后非常的救济措施,应严格限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非常救济制度,对生效裁判的权威性产生了很大冲击,故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正确理解和运用这...
来源:齐鲁家事【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第三人债权受到侵害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和《广东高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认为,以侵害金钱债权为由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般应当驳回...
第三人撤销之诉只能向一审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有严格限定,并非生效裁判文书中当事人以外的人均可以第三人名义提起此类诉讼。否则,不仅有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本意,而且将严重影响生效裁判文书既判力的稳定,乃至整个司法秩序的稳定。 [案情简介] 20...
【裁判要旨】鉴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法律稳定性,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原告适格性问题上,应当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即提起撤销之诉的原告必须是原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符合时间界限的规定。【案情】201...
股东和公司之间系天然的利益共同体。公司的对外交易活动、民事诉讼的胜败结果一般都会影响到公司的资产情况,从而间接影响到股东的收益。由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对外活动应推定为股东整体意志的体现,公司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张也应认定为代表...
裁判要旨义务之诉与撤销之诉的趣旨有所不同。撤销之诉旨在撤销一个对原告不利的行政行为,一经撤销,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就会随之消除,原告所寻求的权利救济也就不待执行即已实现。义务之诉却不像撤销之诉那样源于经典的干预行政,而是产生于给付行政。义务...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所谓形成之诉是指依据判决使权利关系及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之类型的诉讼。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主体是有严格限定的,应满足以下条件方能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 1、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