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催收,是指法人单位,接收银行委托,依法对信用卡逾期欠款的人,进行催要的行为.
1,法人单位,是指催收公司营业执照(信用卡服务公司或信用卡咨询服务公司等),个人不可以办理催收公司;
2,接收银行委托,是指要有银行(信用卡部)的委托合同;
3,业务是指向信用卡逾期欠款人催要,
4,要依法进行催收,严禁暴力,协迫等非法行为.
二,催收方法;
1,快递催收,就是利用快递邮件方式,向被催收人申明欠款事项,告诫其及时还清欠款;
2,电催,就是利用电话,短信方式,向被催收人申明欠款事项,告诫其及时还清欠款;
3,外催,就是到被催收人的工作地点,家庭或其它活动的地点面对面向其申明欠款事项,告诫其及时还清欠款;
4,司法催收,对构成违法犯罪的被催收人,报案于公安机关,对其强制催收.
三,催收行业的发展过程;
由于我国银行信用卡部门,盲目追求信用卡的发卡率,对无能力偿还或无抵押的人疯狂发卡.如,对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学生,老年人等等.每个银行都有它们的信用卡总部,得到的结果,是立生大批的信用卡用户(卡奴),无力偿还欠款.由于数量太大,银行靠自已的人力,根本无法完成催收,故各个银行都开始实施了"信用卡逾期欠款打包委托催收业务".遍布全国1,2,3线城市中。
新规定是违约金取代滞纳金。
2019年之前如果逾期需要收取一些滞纳金。但是从新规开始,违约金取代了原来的滞纳金。之前逾期后所有产生的费用会全部计算利息,新规后,银行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是新规中影响最大的一条。
扩展资料:
一般来说,各家银行对逾期还款都会收取一定的利息,各家银行都不一样,一般是万分之五的利息。不过,利息起算日是要从产生消费的日期计算,而不是最后还款日以后的日期计算。
贷记卡(信用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逾期还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
1、调查借款人实际还款能力(收入、支出、资产状况),确定是否有还款能力而2113没有还款意愿;如果有还款能力,加强追索,书面催收,如其仍不偿还,说明借款人主观上存在恶意拖欠的故意,5261因此最好的方法不是起诉到法院,而是通过公安局经4102济侦查部门追索; 2、如果借款人确实存在短期偿还能力不足问题,但是经营情况长期向好,则可以采取债务重组方式,重新确定还款期限,采用修生养息的方式培育第一还款来1653源,使得借款人通过自身努力提高经营成果偿还贷款(手机百度“百度现金贷”,寻找最懂你的借钱方式); 3、如果借款人内短、长期偿债能力都不足,而且也看不出其经营上有向好的趋势,要采取断然措施,保全其资容产,扣押抵押物或者追索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一、辱骂他人
辱骂行为从而引起肢体冲突是常见的,所以在催收过程中,双方尽量态度平和,控制好自己的情绪,讲道理。禁止骂人。
二、拘禁
有不少人还存在欠债还钱,天经定义的观念,从而当别人欠债不还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来取回欠款,甚至有可能触犯非法拘禁罪。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但绝不允许用非法的方式来保护。
三、肢体冲突
催收一般都是面对面的方式进行。当发现对方发生肢体冲突的情形,要尽量避开。若没有办法避开,进行适当的正当防卫,后续交由警方来处理。无正当理由,催收员行使暴力还是客户行使暴力,都是违法的。
四、变卖客户的财产,收取客户的现金
在催收的过程中,无论是拖车还是收取客户的财产,任何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东西都需要向公司进行报备,等待客户协商处置的方案落实。未经客户同意,不得随意处置财产。私自收取客户现金不入账,可能会引发职务犯罪。变卖客户财产,收取客户现金的行为也是禁止的。
五、未经允许进入客户的家中
宪法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住宅是公民的生活场所,催收员上门催收进入客户家中要得到许可,避免侵犯他人住宅。强行闯入可能会触犯法律也有可能引发财产的纠纷。
六、散播客户的信息
客户的信息属于隐私,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散播客户的信息,侵犯了客户的隐私权,这种行为也是不被允许的。
催收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我们在维护自己的权益的同时也要避免触犯法律的底线。
应该学习的有:1、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可以学习的有:1、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催要欠款,最好采取法律手段,不要委托要帐公司。委托公司利益是难以保障的。
2、对于到期欠债不还的,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3、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5、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6、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7、《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
关于信用卡欠款不还的相关刑法,法律法律,有三条。
对于信用卡逾期的相关法律,银行报案时候用到的法律就是以下几点:一、《刑法》第196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仿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4月为依法惩治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解释如下:对以伪造、冒用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手段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者以伪造、涂改、信用卡等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金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案发后至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第六条 《刑法》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3超过个月仍未归还的,认定为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的数额,指本金,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数额较大: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数额巨大 :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100万元以上。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伪造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
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
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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