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搜索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9号公布《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12日卫生部公布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性病患者有义务不传染给他人之外,也有相应的权利:得到治疗,医疗机构应当保密其隐私;孕妇获得母婴阻断的生殖健康服务;不被歧视、学习、工作和就业权益不受到侵害。
艾滋病防治条例里,也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不受歧视,在学习、工作和就业上的平等权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八条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第九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十条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
法律的涵义很大,包括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各级人大、政府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以及各部门的规章等等。
下面是一些有关艾滋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艾滋病防治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艾滋病防治条例》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 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实施指导意见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 中国工会预防控制艾滋病战略规划(2004-2010年)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联合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的通知 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 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部委成员单位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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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9号公布《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12日卫生部公布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性病患者有义务不传染给他人之外,也有相应的权利:得到治疗,医疗机构应当保密其隐私;孕妇获得母婴阻断的生殖健康服务;不被歧视、学习、工作和就业权益不受到侵害。
艾滋病防治条例里,也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不受歧视,在学习、工作和就业上的平等权利。
根据本条规定 ,故意传播性病罪主要有以下特征 : 1.从客观方面来看 ,行为人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这是其一 ;其二 ,行为人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
这两个条件是故意传播性病罪的必备条件 ,缺一不可。所以 ,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的人即便与他人发生性行为 ,可能传染性病 ,如果不属卖淫、嫖娼的性质 ,如夫妻之间的性行为、恋爱中的性行为、通奸行为、强奸等 ,就不能构成传播性病罪。
2.从主观方面来看 ,应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被染上性病的后果 ,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当然 ,行为人的卖淫、嫖娼行为是故意的。 从这方面来讲,一要有故意,二是要有卖淫,嫖娼性质,正常夫妻生活和通奸行为都不能算的.。
有关艾滋病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7个:(1)《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中国卫生部1989年颁 布。
规定艾滋病属乙类管理传染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 病病毒感染者应对社会承担义务和责任,服从并接受医 疗或卫生防疫机构的医学指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艾滋病病毒的传播、扩散,避免危害其他人。
(2)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卫生部等7个部委于 1988年1月14日颁布。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有获得医疗服务、劳动就业、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的权利。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隐私权应受到 尊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 毒感染者及其家属。
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住址 等情况公布或传播。(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要求实行全民无偿献血,进 一步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治理整顿, 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活动,切实落实对供血(浆)者和 血液制品的检测及监测措施。 (4)《关于加强预防控制 艾滋病工作的意见》:1995年国务院批准颁布。
(5)《关 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意见》:卫生部 1999年4月颁布。通知明确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管理的原则、方式和措施,明确了感染者、和病人的权 利和义务,使政策性很强的艾滋病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受歧视,他 们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力和社会福利。不能剥夺艾滋 病病毒感染者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 动的权利,也不能剥夺其子女入托、人学、就业等权利。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对社会承担义务和责 任,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应主动向医务人员说明自身的感 染情况,防止将病毒传播给他人。 对明知自己是艾滋病 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而故意感染他人者,应依法追究 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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