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法律法规如何进机关(我在人防办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现行法规中关于人防工程的确权和)

2023-06-06 11:02发布

人防法律法规如何进机关(我在人防办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现行法规中关于人防工程的确权和)

1.我在人防办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现行法规中关于人防工程的确权和

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具体规定的行政行为在不违背部门法的法律精神的情况下可以在政府文件或地方性法规中可以规定。

《立法法》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应遵循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第三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四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程序,做到程序合法、规范。第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按照规定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所属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协助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第六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第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确定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执法培训与考核,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未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上岗执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佩戴中国人民防空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第十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确凿、法定依据明确、处罚轻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依照下列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一)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二)当场收缴罚款的,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含)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适用当地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必须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按照规定期限缴付指定银行。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积极应诉。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结案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级或者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应当组织检查。

发现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违法执法的,必须责令改正。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备案制度。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人民防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部门受理的行政听证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和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报告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年度行政执法情况,于翌年一月向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遇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3.我国第一部人防建设的法律

我国第一部人防建设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护重点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章通信和警报 第五章疏散 第六章群众防空组织 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护重点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章通信和警报 第五章疏散 第六章群众防空组织 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 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 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 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 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六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七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 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八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 防空的义务。 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 人民防空设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 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防护重点 第十一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

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 习。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 划。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 需要。

第十五条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地 下或者其他隐蔽地点。 第十六条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 抢险抢修方案。

前款所称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 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 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 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 地下室。

第十九条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规划。

第二十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 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 下室。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 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 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 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 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 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

4.如何破解人防建设难题

你好,楼主:如何解决人防行政执法中的重难点问题着力解决人防行政执法中的重难点问题,是做好现实军事斗争人防应急准备的需要,是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和《陕西省实施办法》等人防法律法规政策的需要,是提高人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维护人防合法权益的根本所在。

一、目前人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重难点问题人防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防空法》的权威,保证《人民防空法》得到更好更全面的贯彻执行,维护人防事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人防建设的持续发展,为国家综合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提供有力的保障。然而,在人防行政执法过程中,却经常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一是政府在确定重点工程项目时,往往忽视人民防空规定的有关要求,个别领导把减免人防工程补偿费、结建费等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二是部分人防行政执法的相对人对于人民防空法和相关的法规、政策还存在着许多模糊认识,认为单位人防工程是单位的财产,可以根据需要随意拆除、封堵、毁坏,有的开发商为开脱责任,有时还很蛮横,胡搅蛮缠,把应建和补建混为一团,认为拆了旧的建了新的,为什么还要补偿?动辄以组织措施相要挟;有些开发商手眼通天,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前脚刚走,电话就打到领导那里,给人防行政执法带来诸多阻力和不便;三是一些开发商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极为淡薄,不按规审图的标准和要求严格进行施工,更有甚者连各种审批手续都没有,就先施工后补办,或是边施工边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形成建设空档,甩建、逃建、漏建或不建防空地下室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人防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完善,实施尺度软弱无力,致使对有些拆除人防工程处罚的主体确定难和强制执行难;以上问题的存在给人防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影响着人防建设的顺利发展。 二、严格人防依法行政的对策要解决人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重视人防法规建设,为行政执法提供更多的法律依据。

一是人防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各级人大加强立法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与人民防空法相配套的人防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如:制定地下空间建设和管理的法规,明确城市地下空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问题,开发战略和方针政策问题等,确保地下设施的有效管理和保护,平时发挥经济效益,战时发挥军事作用;二是及时修订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人防法律法规及政策。同时,针对人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修订地方法规,或以政府文件、市长令等形式制定颁布新的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充分发挥对人防建设的指导作用;三是清理、废止与现行人防法律法规及政策相冲突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目前,在执行人防法律法规和政策过程中,有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着随意性问题,出台了一些与人防法律法规及政策明显不相符的文件,致使人防收费难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严重困扰着人防事业的发展。应尽快清理这些与人防法律法规与政策不相符的文件,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人防建设逐步实现法制化、规范化。

四是人防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同计划、规划、建委、土地、房产等政府部门的联系,制定出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相互配合、目标一致的促进人防事业健康发展的管理办法,形成网络式管理结构,各负其责,紧密合作,相互监督,政府考核,为建设法治政府迈出可喜步伐,以实际行动维护人民防空法的尊严和人防事业的合法权益。2、严格执法,保证人防事业健康发展。

一是充分发挥人防法律法规的规范、保障作用。人防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自身学习的基础上,切实抓好人防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辖区的全面贯彻实施,主动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自觉为实施人防法律法规而尽职尽责。

二是健全人防法制机构,为贯彻落实人防法律法规提供组织保障。目前,人防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相对薄弱。

因此,应首先明确执法机构性质,保证执法经费;再是定编定员,落实待遇;最后是严格督查,强化考核,奖罚兑现。三是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

在人防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有完整的执法主体,有明确的职责权限,有严格的行为标准,有严格的执法法律,有合格的执法人员。人防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忠于法律,秉公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切实做到办事权限和办事程序合法。

要加强人防执法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政治坚定、公正廉洁、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人防行政执法队伍。要经常组织业务培训。

人防执法人员既要学习人防法规,还要熟悉人防法规以外的相关法律体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运用法律处理问题,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能力;四是开展形式多样的人防执法检查。如配合人大、政府法制部门定期组织对人防建设进行全面检查,并保证人防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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