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专门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地方也有管理规定的暂行办法和指导意见。
以下是各法律法规的总称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3、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4、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5、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0、《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1、其他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政策全文 城市管理执法范围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3工商管理方面 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4交通管理方面 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5水务管理方面 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 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2] 《征求意见稿》提出,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 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3] 内容解读 城管执法办法属于由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行政规章,在我国法律效力等级秩序中居于宪法、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之下。
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并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是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办法明确的城市管理执法范围,除包括城建领域全部行政处罚权外,还涉及环保、工商、交通到水务、食品药品等多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而环保、交通、食品安全等领域都有专门法律,城管执法办法作为一个部门起草的行政规章,将相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划归城管执行,难免给人以"越位揽权"的印象。以群众关注较多的将"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纳入城管执法范围为例,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
因此,违章占道停车的执法主体应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按照依法行政原则,政府部门制定规章必须有法源,法源从高到低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与行政法规有关的法律解释等。
城管执法办法涉及面广,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为便于公众充分了解其立法依据,有关部门需要对其援引的法律、法规作更详细的说明;为了在未来执行中顺利对接环境保护、工商管理、交通安全等诸多法规,则需要厘清其与所依据的上位法之间的关系,并在条文中加以体现[4] 。发布实施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3月30日发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从执法范围、执法主体、执法保障、执法规范、写作与配合以及执法监督等六方面,全方位地对城市管理执法活动进行了规范。根据《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该《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执法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开 根据《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办法》还对需要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执法权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即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的;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执法主体: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同时,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
《办法》明确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
执法规范:建立保存城管执法档案 对城市管理执法活动进行详细规定,是《办法》的亮点之一,《办法》用了整个一章、十条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规范。《办法》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办法。
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是:
1、城管其实是一个专门用来集中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部门,他的权力来源于其他部门的授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城管是一个综合管理部门,一方面可以说它有很多存在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公路管理办法等等,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规定城管部门存在的合法性,所以它的存在是有合法性问题的。
城管不允许小商贩沿街摆卖,一是因为无证经营,这确实是工商主观的,所以就经常见到城管和工商联和执法,清除小商贩。城管和工商不是一个系统的。二是因为影响市容,这是城管清除小商贩的主要理由,也是他们的主要职责。他们主要就是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但是目前的法律里并没有规定城管可以清除小商贩沿街摆摊,多是有地方政府作出规定,对影响市容的小商贩进行清除。如《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是因为占用了城市道路,这个是有法律依据的,《城市公路管理办法》规定城市道路不能占用,城管依据这个清除商贩是有依据的,地方政府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如《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可以是地方政府或人大的法律授权。
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7项)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4、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5、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6、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7、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二十四条。8、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9、城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其变更审查;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10、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林木更新抚育采伐审批。
法律依据:因林相改造、更新育林等原因确需采伐的,经机构同意,报部门批准。11、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法律依据: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12、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13、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审批。
法律依据: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②湖南省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1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1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16、取用地下水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制度设施办法》。
17、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18、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9、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三)行政强制(共5项)1、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强制措施:拆除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2、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强制措施:拆除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3、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强制措施:拆除、限期清理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4、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违章建设的。
强制措施:拆除,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5、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强制措施: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四)行政征收(共8项)1、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建筑垃圾服务费、管理费。法律依据: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2、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五)行政确认(共2项)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理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并及时核发处置证。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六)行政监督检查(共3项)1、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棚)、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容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
2、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法律依据:城建监察规定》第七条第二条款。
3、燃气监察。①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②燃气安全生产监督。
法律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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