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案例旅游政策与法律法规(旅游纠纷适用的法律相关规定有哪些)

2023-06-06 02:16发布

侵权责任案例旅游政策与法律法规(旅游纠纷适用的法律相关规定有哪些)

1.旅游纠纷适用的法律相关规定有哪些

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四条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第五条 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行社未按约定的旅程履行提供旅游服务义务的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实践中,旅行社擅自改变旅程或遗漏景点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是目前旅游合同纠纷中的主要类型。 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是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主给付义务,如因可归责于旅行社的事由,致使旅游未依约定的旅程进行,在性质上属于债务不履行,旅行社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这里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理解为合同履行利益的损失的赔偿。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据此,旅行社改变旅程和遗漏景点,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只是旅行社未支出的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以及在此基础上计算的同额违约金,而不是与游客所受的损失即未得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所相当比例的旅游费用。这实际上将旅行社违约过错的成本由游客来全部或部分承担,有违合同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

此外,如果景点没有门票,那游客的损失就更失去了计算的根据。应当注意的是,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事由致使旅程改变时,旅行社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旅行团中某位游客,因迟到而未赶上飞机,导致其旅程发生变更,就不属于“可归责于旅行社的事由”,旅行社对此无赔偿责任可言。 在旅游纠纷中旅游者的身份信息是不能未经旅游者同意就公开个人信息的,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一些事故会承担一些责任,具体看实际情况,其次签一份好的合同能给解决纠纷很大的帮助。

2.旅游消费侵权应承担哪些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文: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旅游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怎么处理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概念及特征从民法原理看,竞合是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致使两种或两种以上权利的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产生冲突的现象。

本文所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系指一个不法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交叉重叠的法律现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具有以下特征:(1)须是同一不法行为。

若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不是责任竞合。(2)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

(3) 同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4)必须同一给付内容。

受侵害方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若获多次满足,对不法行为人是不公平的。二、责任竞合产生的原因、条件(一)竞合产生的原因 1、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保护、照顾、通知、忠实等附随义务或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

2、侵权性的违约。侵权性违约行为,系指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受损,符合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

例如:保管人无权处分保管物而将保管物出卖给第三人,则无权处分人使寄存人受到损失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同时又构成违反保管义务的违约行为。 3、违约性的侵权。

违约性侵权行为,即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以外的利益损害,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例如:甲交付的电视机有严重瑕疵;乙购买以后在使用中发生爆炸,造成乙身体受伤。

4、行为人实施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行为时,若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使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如医生重大过失造成病人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二)竞合产生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竞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行为人虽负有民事义务,但其未违反该项民事义务,则不产生民事责任,也就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

而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基于行为人同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产生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数个性质不同的不法行为,既产生了违约责任又产生了侵权责任,则行为人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不产生责任的竞合问题。 2、该行为引发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适用法律上彼此重叠。

如果行为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责任后果上彼此并存不悖,属于责任聚合的问题,则不会发生责任竞合及依法确定责任选择取舍的问题。 3、该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行为须同时触犯了合同规范和侵权行为规范,并符合法律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构成的规范要求。这些问题需要在法律上予以确定。

三、国外有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法律学说及法律处理 (一)国处有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法律学说 1、法条竞合说,也称为法规竞合说。为德国及法国学者所倡。

该理论认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是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两者在性质上是相同的。违约行为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它们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因此,“当事人只有一个请求权,即违约责任请求权,并不发生请求权的竞合问题。”法条竞合说的优点在于确定法律适用的单一性,避免了双重请求权的存在。

缺陷在于:(1)法律分类错误,从逻辑上看,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是相对独立且地位平等的法律,两者不存在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2)忽视了二者之间的明显差别。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无论在概念、特征、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上都是不相同的。

(3)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例如,因产品瑕疵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和死亡的情况下,适用违约责任,受害人只获得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这对受害人是不公平的。 2、请求权竞合说。

由德国学者迪茨(Dietz)首先提出。该说认为,民事责任竞合本质上是诉讼请求权的竞合;一项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形式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时,不同的责任规则体系均对其具有适用力;受害人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则可取得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既可以选择行使其中某一请求权,也可以交叉援引法律,还可以自由转让或处分其中某些请求权;但无论在何种条件下,受害人的某一请求权得以实现时,其他的请求权也归于消灭。

该说的缺陷在于对数个独立的请求权间的共生关系不能作合理的解释,在实践上又与民事诉讼法理论发生矛盾。 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由德国学者拉伦茨(Larenz)所首倡。该说目前在民法理论与实践中占有支配地位。

该说认为,债务人基于违约或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仅是一个义务,故一个事实同时符合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两个要件时,仅产生一个请求权。该说主张单一请求权,吸收了法条竞合说避免权利人双重请求的合理内容,扬弃了请求权竞合说因承认请求权的双重存在而陷入自相矛盾的困境。

在法律适用方面,该说主张发生竞合的责任规范皆可适用,摆脱了法条竞合说选。

4.旅游消费侵权应承担哪些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文: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5.在旅游法律关系中有哪些保护规定

国家对于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严格监督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正当行使权利和切实履行义务,依法追究侵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者的法律责任来实现。

在旅游活动中,依据违法的性质和程度,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种:①行政责任主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与旅游事业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形式主要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和行政赔偿等。②民事责任产生于民事主体之间,主要由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引起,责任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以及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其重要形式是赔偿损失。

6.旅行社向游客承担侵权责任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所谓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应当向受害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追究侵权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侵权责任法》。 旅行社应当对游客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社会活动的人,如果该活动具有损害他人的危险,行为人就负有防止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 在判断旅行社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具体的判断标准可以是:第一,法定标准,即旅行社是否尽到了法律要求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二,合同标准,即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三,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即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同等情况下,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所应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第四,特别标准,即旅行社是否尽到了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所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因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伤亡,应当由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因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伤亡,应当由旅游辅助服务者直接向游客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旅行社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则应承担补充责任。 谨慎选择义务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体现。

在判断旅行社是否尽到了谨慎选择义务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即考察旅行社在选择服务商时,是否充分运用其专业知识、经验、技能和勤勉,并在必要时借助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确定品质较高的服务商。不过,在旅游辅助服务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伤亡的案件中,有的法院会判决旅行社和旅游辅助服务者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此种判决结果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旅游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应予纠正。 在旅行社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行社,但游客不同意转让的情况下,如果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游客可以要求两个旅行社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如果游客同意转让,则由受让的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旅行社将部分旅游业务委托给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如因受托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伤亡,应当由受托的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委托的旅行社承担补充责任。

对于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国法律采取全部赔偿的原则,即侵权人应当赔偿因其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 在存在如下情形时,旅行社可以请求限制或者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1)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2)不可抗力;(3)游客自身的原因;(4)游客存在过错;(5)第三人的原因。

7.旅游法规的案例分析

你所提到的在“下榻宾馆没有作任何提醒和警示下,李某在客房洗澡时被热水烫伤”。由于你提供的信息量非常有限,不足以做出有效判断,以下建议供参考。

1、李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应当就住宿宾馆标准有约定,如果旅行社提供的住宿宾馆与旅游合同相符,旅行社不构成合同违约。

2、淋浴器是一种普通公共洗漱用具,不需要特殊提醒或警示,宾馆淋浴设备的冷热水混水器上标有冷热(或蓝红)调节标志,就应当是尽到了提示义务。

3、如果宾馆淋浴设备正常,因洗浴者李某操作不当将自己烫伤,可以寻求是否符合旅游人身意外险或旅行社责任险相关保险条款,就洗浴者烫伤损害进行保险理赔。

4、如果是因淋浴设备在使用中突然间损坏,造成洗浴冷水突然中断将洗浴者李某烫伤,李某可以要求旅行社或宾馆就洗浴者烫伤损害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旅游纠纷产生的法律责任应该怎么办呢

(一)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或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等。

旅游纠纷所产生的合同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如旅行社因过错致使游客身体受到伤害而应承担的责任。 (二)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这是以民事责任是否有财产内容来分的。

财产责任是指让违法行为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从而使受害人得到财产上的补偿的责任。旅游纠纷中的这类责任主要表现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非财产责任是指为消除或防止损害后果使受损害的非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旅游纠纷中的这类责任主要表现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财产责任会受到承担责任一方的财产状况的限制,如有的旅行社可能因财力有限无力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但非财产责任不会受此限制。

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可以并用,如既给予经济赔偿。 (三)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个旅游主体独立承担的责任。

如某一责任由旅行社单独承担,这就属于单独责任。 共同责任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旅游主体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且有过错而应承担的责任。

它又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是指多个旅游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问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责任。

各责任人之间没有连带关系,各自只承担自己的份额。连带责任是指因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各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即不分份额、不分顺序,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而承担责任。

9.旅游侵权纠纷案件怎么救济

旅游侵权纠纷案件的救济: 第一、确保旅游服务安全 旅游服务安全主要是包括硬件服务安全和软件服务安全,组团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后,其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基本上均由交通、地接社、饭店、景点、餐馆等相关“六要素”供应商提供,这些供应商的服务构成了旅行社服务的主体。

旅游服务的安全,取决于组团旅行社对相关服务的采购是否规范、旅行社开发设计的旅游线路是否安全。旅游服务的采购,通过传统意义上组团旅行社的“踩线”得以实现,旅行社管理层和计调等一线操作人员,以旅游者的视角实地考察和体验旅游服务全过程,重点对旅游车辆的安全及保险、餐饮卫生条件、饭店住宿条件、景点的可进入性等详加考察,从中发现服务质量和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方案和意见。

旅游线路的开发设计,首先必须以安全为首要条件,即使开发的是所谓探险旅游线路,也必须在确保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同时,满足旅游者求新求变心理,而不能不顾旅游者的安全,只求线路的新奇刺激。 第二、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履行告知义务是法律赋予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只要旅行社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履行告知义务不完全,造成游客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旅行社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履行告知义务必须落实在签订旅游合同和履行旅游合同全过程,其总体要求是: 1、履行告知义务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现在有些导游(领队)仅仅告知旅游者注意安全,而没有告知旅游者如何注意安全,这样的告知既不完全也不实用。

2、履行告知义务必须看具体对象,即针对旅游者不同的文化背景、身体状况、生活环境,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如旅游者来自农村,导游(领队)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非常详尽地介绍旅游目的地的情况,甚至是要告诉旅游者如何横穿马路。 3、履行告知义务必须针对不同的产品,常规线路有常规线路的提示和说明,非常规线路有非常规线路警示和提醒,不能千篇一律。

4、履行告知义务以书面形式为好。旅行社在诉讼中的败诉的原因之一,就是履行在法庭不能举证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因为许多旅行社履行告知义务,主要依赖导游(领队)的口头形式,往往是举证不能,败诉也在情理之中。

第三、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处置措施 预防措施包括旅行社的应急预案、导游(领队)防范措施。旅行社应制作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做好严密的部署,从制度上保障预防和处置旅游安全事故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及时性。

导游(领队)在带团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观察,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导游(领队)要养成保存相关票据的习惯,如保留好就餐菜谱、发票等,为将来可能的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提供证据。 处置措施主要是指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导游(领队)应及时报告组接团旅行社,向相关部门求救,保存好事故证据,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察。

旅行社及时详细地旅游管理报告,相关负责人及时赶赴现场处理善后事宜。 “银发一族”旅游者已经成为一些旅行社的主打市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标准也没有规定,老年旅游者出游前必须进行身体检查,旅行社销售人员无法直观判断老年旅游者的健康状况。

一方面,旅游必须消耗较之平常更多的能量,另一方面,老年旅游者的身体素质相对较弱,两者叠加,老年旅游者发生人身损害事件的概率就较高。庞大的“银发一族”客源市场为旅行社赢得巨大商机的同时,应如何防范经营中的风险,值得每一位旅行社从业人员的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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