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顶包行为法律责任的区分,首先,找人顶包的实际肇事者,主观上让他人顶替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为使顶罪行为得以实现,一般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不是去查看、救助受害人,而是离开现场,联系朋友,预谋顶罪事宜。即使在现场,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者,而是由顶替人向交管部门作虚假供述。因此,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逃逸,构成 交通肇事罪 ,并适用肇事后逃逸情节予以量刑。这种行为还有极端的情形,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明知被害人没有死亡,找人顶替交通肇事行为,又指使顶包人将被害人带......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该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属于加重处罚情节。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要构成交通肇事罪,除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事实,还需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然而,交警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过程中会考虑有无逃逸等情......
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阜新市安顺煤矿员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范大利,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律师。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黄某、毛某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黄某、毛某某和平安保险阜新公司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
【案情简介】2013年7月9日21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重型水泥罐车沿城市外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口附近,遇步行横过马路的张某某,由于李某某采取措施不当,将张某某撞倒。李某某停车看到张某某倒地不起后,即驾车驶离现场,后将...
导读: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逃离事故现场的,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社会大众普遍认为行为人的驾车撞人行为理应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殊不知,交警部门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时会综合、全面考虑事故发生的...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弃车逃逸是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
裁判要旨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在医院救治过程中无法定事由或者正当理由擅自离开事故发生地,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案情2016年1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从海丰县可塘镇往海...
案情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子豪。2016年5月22日3时45分许,被告人李子豪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朋友潘某玲沿广州市越秀区大通路由东往西行驶至057号灯杆对出路段时,因醉酒(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4...
【基本案情】2017年3月12日14时许,郝某国驾驶其本人所有的小型轿车行至南关镇某酒店门口路段左转时,与张某生发生碰撞,经双方交流后,张某生同意郝某国离开,但事后张某生因伤就医。经当地交警队处理,认定郝某国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生受伤后...
1裁判要旨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在医院救治过程中无法定事由或者正当理由擅自离开事故发生地,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2案 情2016年1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从海丰县可塘...
裁判要旨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在医院救治过程中无法定事由或者正当理由擅自离开事故发生地,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案 情 2016年1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从海丰县可...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中行为人先送被害人求医而后离开的行为是否构成逃离事故现场的交通肇事罪,需要从客观与主观方面结合认定,不能将任何离开行为均归为逃离,也不宜将事故现场进行扩大解释。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与精神,需要贯...
1.交通肇事案件中逃逸行为已作为入罪要件的,不能再作为加重处罚情节重复评价——龚德田交通肇事案本案要旨:交通肇事案件中,已作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为,不能再作为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而予以重复评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