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裁判】
【评析】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是否免于承担保险责任,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保险责任包含因火灾造成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投保人支付了该险种的保险费,如果依据免责条款免除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则投保人周广明缴付的该险种的保险费将没有合同义务的对价。保险合同系双务合同,保险公司收取被保险人周广明的保险费,却对合同约定的险种不予承保,对于投保人来说显失公平。
其次,上诉人拒绝赔偿的理由为: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免责条款约定“(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烘焙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于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使得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显处于比投保人有利的地位,所拟定的保险合同条款如果含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投保人往往对其涵义、内容不甚了解。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人不对投保人事前详细说明就等于强制投保人接受该条款。所以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免除责任条款时,根本无须投保人询问或者请求,保险人应当主动向投保人完整、客观、真实、全面地说明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否则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合同约束力。依据常理,板材在制作过程中的烘焙环节极可能造成板材的焦糊、变质及火灾等损失。并且,保险合同第四条又约定了火灾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畴,既然上诉人以明确了解合同相对人是从事板材加工的,那么更应当就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向相对人进行说明。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投保人了履行该项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周广明不产生免责效力。
再次,作为经营板材业的被上诉人来说,订立保险合同的主要目的之一显然是为了降低板材加工中因火灾造成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对日后如果板材因火灾造成损失可以获得上诉人赔偿是被上诉人的合理期待。这种期待是客观的也是合理的,符合双方缔约时的内心真实意思,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理应遵循诚信原则向投保人进行赔付,上诉人拒绝被上诉人的索赔,使投保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不公平的,有违“最大诚信”原则。
裁判要旨保险人主张免责,应就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保险事故发生时免责事由的发生以及免责事由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完成举证责任后,其主张才成立。案情2015年3月,原告保通公司为豫HC4468号车在被告联合财险处投保了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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