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第15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宪法为依据,稳定和完善了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明确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且给予法律保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物权保护。 该法已经成为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本法,农业部等有关部门根据该法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啊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详细你可以在 ¥ 律.伴这种和法律有关的平台去查阅或咨询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啊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详细你可以在 ¥ 律.伴这种和法律有关的平台去查阅或咨询啊。
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1。
哪些情况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 a。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不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如:集镇、县城从事二、三产业户口未迁); b。
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士官; c。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生; d。
服刑人员。 2。
哪些情况不得收回承包地? 《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 a。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或男到女家落户的,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b。
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告知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3。哪些情况可依法收回承包地?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收回承包地: a。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b。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 c。
承包方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并承包经营土地的; d。系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或者转业后国家安置工作的士官; e。
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 f。 承包经营的农户消亡的。
4。哪些情况可调整承包地? 《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耕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应当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a。
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的; b。因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将安置补偿费交集体经济组织,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c。
兴办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实施乡村建设规划占用承包地的; d。个别农户人均承包地面积不足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承包地面积二分之一的。
需要调整土地的,要把握好以下原则: a。是在个别农户间调整,而不是打乱重新发包; b。
需要调整的土地首先在集体机动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复垦地、依法新开垦土地中调整或者通过承包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 c。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d。
依法调整土地时,被调整土地已种植生长期长的作物,经发包方协调,补地农户应当对退地农户种植的作物予以补偿,也可以由退地农户向补地农户支付一定费用后继续耕种; e。土地调整后,或家庭分户或者离婚需要对原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的,应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换发相应的确权证书,分割后的承包期限为家庭承包的剩余期限,原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同时作废,并由发包方收回。
5。对机动地、复垦地、新开垦土地、交回或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如何发包? 对这类土地,如果没有需要补地的,可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承包,但承包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承包人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承包期的作物。
如2006年9月28日前已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从2006年9月28日之后超出三年,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应当变更承包合同,并由发包方作相应处理,期满后应当组织重新发包。 6。
土地承包后,承包方对闲置、荒芜的耕地怎么办?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不得闲置、荒芜耕地。闲置、荒芜耕地的,发包方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农户耕种,并书面告知承包方;耕种者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一年的作物。
原承包户要求恢复耕种时,耕种者应当在作物收获后归还耕地。承包方弃耕抛荒连续超过2年的,发包方可以依法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耕地。
7。征收、征用承包地应当怎样补偿? 《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征用承包地应当依法补偿。
征收、征用土地前,应当将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承包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的意见。征收、征用承包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依法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费用,应当直接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农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期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对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或者擅自扩大征地范围以及未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的,承包户可以拒绝交地。
承包户取得征收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后,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由发证机关变更或者注销。
8。哪些情况下实施的流转合同无效?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承包经权流转合同无效: a。
违背承包方意愿的; b。 依法应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同意的; c。
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d。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发包方违反《实施办法》如何处理? 第三十。
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规定如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通过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创设,这是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
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以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此外,《物权法》确认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同时进一步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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