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交通事故案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2023-06-06 22:00发布

机动车与交通事故案例

发生车祸后报警拦车抢救伤员,却未设警示标志,结果引起连环车祸造成两人死亡。10月20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死者郭女士死亡损失的60%即6万余元,由第三人保险公司在李某驾驶桑塔纳轿车投保限额10万元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责任,剩余部分在死者李某遗产范围内与李某驾驶轿车车主朱先生连带赔偿;郭女士死亡损失的20%即2万余元,由第三人保险公司在肇事货车投保保险限额5万元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驾驶员杨先生与车辆挂靠公司连带赔偿;郭女士死亡损失的20%即2万余元,由第三人保险公司在追尾肇事微型车投保保险限额10万元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驾驶员闻先生与车主兰先生连带赔偿。

2006年12月22日,李某驾驶朱先生所有的桑塔纳轿车从曲靖城区载客至昆明。当天上午8点左右,李某驾驶车辆行至曲陆高速公路时,与前方同车道内被告杨先生驾驶的重型货车追尾相撞。事故发生后,杨先生当即下车电话报警并拦车抢救伤员,但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随后,闻先生驾驶的微型车撞在肇事车桑塔纳尾部,造成桑塔纳驾驶员李某及乘客郭女士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雾天驾驶机动车行驶中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杨先生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被追尾后,打电话报警,拦车抢救伤员,但是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闻先生在雾天驾驶制动技术不合格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桑塔纳乘客郭女士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法庭审理同时查明,出生于1936年12月的郭女士生前为农业人口,丧葬、死亡赔偿、误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1万余元;李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车主为朱先生,该车投保险种为驾驶员伤亡责任险2万元,乘客伤亡责任险8万元;杨先生驾驶的货车挂靠于昆明一公司,每月支付挂靠服务费120元,该车第三者责任人险种为5万元;闻先生驾驶的微型车车主为兰先生,兰先生借给闻先生使用,该车第三者责任险为10万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桑塔纳轿车车主朱先生以其和驾驶员李某的借用关系是无偿的,李某驾驶中无不良行为,被告杨先生未设置警告标志,被告闻先生驾驶不合格车辆等理由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桑塔纳车主朱先生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根据驾驶员李某的父母和证人在另案中的陈述,二审认定朱先生与驾驶员李某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朱先生主张法庭不予支持。据此,法庭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司机小蒋在和同事喝酒后,深夜醉酒驾车执行接送任务,不料,却发生交通事故当场送命。家属怒将三名共饮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费用共计48.94万元。今天(11日)上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作为共饮者,应相互保护、相互提醒,尽量避免发生饮酒过量甚至酒醉的情形。他们的行为虽然不是导致小蒋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各自的行为直接为小蒋损害后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深夜车祸醉酒司机丧命

去年9月6日0:46,嘉定区沪宜公路上,发生一起单车交通事故。当时,28岁的小蒋醉酒驾车,由南向北在路上行驶,车辆突然撞击中心水泥隔离墩,并失控翻落到对方向的机动车道内。司机小蒋当场死亡。突如其来的车祸,让小蒋的家庭失去了依靠。

9月5日晚,小蒋和同学阿斌等人,在嘉定南翔的饭店吃饭。21:38分,公司领导周某来电告知,其现和公司法人何总、总经理助理小刘,在南翔的一家KTV。于是,在同学阿斌开车陪同下,小蒋前往KTV,与何、刘、周等人一起饮酒娱乐。随后,何总提出要洗桑拿,同学阿斌便开车,和小蒋一起,把何总送到了桑拿中心,而刘、周两人仍留在KTV包房。

刚下车不久,何总发现自己的打火机,忘在了南翔的KTV包房里,小蒋便返回去取。随后,再开车赶回接何总回家,车祸就在途中发生了。

妻儿老父怒告三共饮者

事发后,家属痛不欲生,认为当晚和小蒋在一起喝酒的何总、刘助理和周某,对小蒋的死亡负有责任,多次与他们协商赔偿事宜,并最终把他们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人支付死亡赔偿金33.07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66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丧葬费1.21万元。

嘉定法院南翔法庭曾多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争议焦点集中在:何、刘、周否认与小蒋在KTV内饮酒的事实是否成立;三名共饮者是否有过错,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三人间的责任大小如何分担。

被告何总辩称,没有和小蒋一起饮酒,也没有当场劝酒、鼓励、胁迫等行为,更谈不上明知小刘醉酒了,所以,自己没有当场阻止甚至鼓励小蒋开车的义务,并坚持认为自己对醉酒人醉酒不存在过错。而且,和小蒋在马陆分手后,直至交通事故发生,间隔了2个小时左右。期间,小蒋并不在自己的合理控制范围内,其动态与己无任何关联性。酒醉后开车发生事故,是小蒋本身存在过错。

刘助理和周某则坚称,自己从未和小蒋一起喝过酒,且小蒋曾和同学阿斌一起吃晚饭喝酒,小蒋死亡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应由阿斌等人承担。

法院:共饮者要担责

嘉定法院南翔法庭审理后认为,小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饮酒驾车的危害和后果。然而,其明知有接送任务却置之不顾,放任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导致自己在车祸中丧生,小蒋本人应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蒋死亡时系醉酒状态,双方当事人并无争议。小蒋离开饭店后,除与何总、刘助理、周某在KTV饮酒及陪何总去桑拿中心外,再也没有单独和他人在其它地点出现过。因此,法院推定小蒋醉酒,是与何、刘、周一起喝的。三名被告作为共饮者,应相互保护、相互提醒,尽量避免发生饮酒过量甚至酒醉的情形。

当小蒋和同学阿斌共同将何总送到马陆时,不能排除小蒋已呈醉酒状态。此时,何总明知他酒后驾车,可能会造成生命安全等不良后果,却仍要求小蒋从南翔返回后接自己回家。而且,当小蒋返回南翔KTV后,在场的刘助理和周某更有提醒、阻止他开车的义务,或是保证其安全等明示的义务。

不过,何、刘、周等人虽有过错,但他们主观上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只是因为偶然因素,使无意思联络人何、刘、周的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了小蒋同一损害后果。也就是说,三名被告的行为,虽然不是导致小蒋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各自的行为,直接为小蒋损害后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因此,三人应承担与其各自的过失行为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三人均无法证明各自的过错轻重程度,法院推定三人过错相同,令何、刘、周各承担10%的责任。

今天上午,上海嘉定法院南翔法庭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应分别赔偿原告赔偿金4724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80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丧葬费1735.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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