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间借款合同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

2023-06-06 14:11发布

公司之间借款合同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

2018年7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借款150万元。

由乙公司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归还给甲公司,且约定了年利率为10%的利息。《借款合同》并未约定乙公司的还款顺序。

甲公司按约将借款提供给乙公司后,乙公司在《借款合同》到期前,陆续向甲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直至2021年7月3日,乙公司仅向甲公司支付了共计35万元的款项。甲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催告乙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全部本金加利息。乙公司收到甲公司催告后未向甲公司作任何回复。

2021年12月3日,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向其支付《借款合同》约定除已支付35万元款项外的全部本金、利息,以及逾期后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已支付的35万元款项属于归还利息,乙公司的还款顺序应当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计算;乙公司则主张该35万元属于归还本金,还款顺序应当按照“先本后息”的顺序计算。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若当事人之间就清偿债务的顺序有约定,则按照约定的顺序进行偿还。若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且给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按照下面的顺序对给付款项进行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因此在甲公司与乙公司没有约定还款顺序,且乙公司支付的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乙公司应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向甲公司还款。


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