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职业暴露相关法律法规(职业暴露)

2023-06-06 01:58发布

医疗职业暴露相关法律法规(职业暴露)

1.职业暴露

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108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重视医务人员的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问题,切实按照本《指导原则》的规定加强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防护工作,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二、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知识的培训。

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承担艾滋病病人诊疗工作的机构,必须认真贯彻和组织医务人员、其他职工学习本《指导原则》,医务人员和其他职工应当接受相应培训,正确掌握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防护技术。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制定有关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工作制度,并为医务人员提供合格的防护物品。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储备库,保证药品在规定的时间和可及的距离内提供使用。

2.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分类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分类:

①感染性职业暴露(主要指血源性病原体引起的暴露)。

②放射性职业暴露。

③化学性(如消毒剂、某些化学药品)职业暴露。

④其他职业暴露。

职业暴露程度分级:

(1)一级暴露:暴露源为体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不完整的皮肤或粘膜,但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

(2)二级暴露:暴露源为体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不完整的皮肤或粘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或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肤擦伤或针刺伤(非大型空心针或深部穿刺针)。

(3)三级暴露:暴露源为体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割伤物有明显可视的血液。

扩展资料

暴露处理原则

(1) 紧急处理

用肥皂和水清洗被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如有伤口应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用肥皂水或清水清洗。

伤口应用消毒液(如75%的酒精,0.2%~0.5%的过氧乙酸,0.5%碘伏等)浸泡或涂抹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用生理盐水或清水冲洗干净。

(2) 对暴露者的处理

暴露者应暂时脱离工作岗位。由专家对暴露级别进行评估,确定是否进行药物预防,如有必要,应于24小时内开始服药并坚持完成整个过程。原则上,用药越早越好,并采用联合疗法(二种或三种药物)。

暴露者应于暴露后0、6周、12周、6月、12月进行血液检测。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 职业暴露

3.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2003年8月28日14:11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分类号】 236006930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30326 【实施日期】 94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医政类 【文号】 卫生部令第31号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服刑期间;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

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第二十九条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4.医护人员发生针刺伤的职业暴露后,参照卫生部什么条例实施局部伤口

我的回答仅供参考

医务人员血(体)液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南 医务人员血(体)液职业暴露是医务人员从事诊疗、实验、护理工作中意外被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病毒感染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粘膜,或者是被污染的针头及其它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病毒感染的情况。 医务人员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用预防措施。 任何医务人员发生血液、体液职业暴露(刺伤、割伤、粘膜接触等),应迅速报告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应迅速了解患者情况、发生职业暴露的经过,指导医护人员填好血(体)液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 对发生职业暴露风险较大的情况,在诊治前应对患者进行相关检测。输血科发现HIV初筛阳性患者,应立即通知临床科室、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进行确诊检测,并负责及时得到确诊报告。 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 1、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实验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划伤。 2、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双手重新盖帽,如需盖帽只能用单手盖帽,禁止用手直接接触污染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3、手术中传递锐器建议使用传递容器,以免损伤医务人员 4、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透的利器盒中,以防刺伤。 5、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护理和实验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或进行手消毒。 6、在诊疗、护理、实验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7、处理污物时严禁用手直接抓取污物,尤其是不能将手伸入到垃圾袋中向下压挤废物,以免被锐器刺伤。 8、所有被血液、体液污染的废弃物均焚烧处理。 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局部处理措施 1、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当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用肥皂水和流动水进行冲洗。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0%酒精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后的处理 1、立即进行局部处理 2、立即向预防保健科报告 3、如果患者为乙肝、丙肝、HIV阳性患者,或无乙肝、丙肝、HIV检测结果,预防保健科应当立即给发生职业暴露的医护人员开具乙肝、丙肝、HIV检查单。 4、如患者无乙肝、丙肝、HIV检测结果,患者主管医师应当立即给患者进行乙肝、丙肝、HIV检测。 5、如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注意保密。预防保健科应立即向分管院长及市疾控中心报告,由市疾控中心进行调查与治疗指导。 乙肝暴露后治疗建议 1、医务人员未接种乙肝疫苗: 1.1 暴露源不明,在24小时内注射高效价免疫球蛋白,同时接种乙肝疫苗 1.2 暴露源HbsAg(+),在24小时内肌内注射高效价免疫球蛋白,完成乙肝疫苗的接种,对医务人员进行血清学跟踪,并观察乙肝感染的症状和体征。 1.3 暴露源HbsAg(-),则完成乙肝疫苗的接种,并对医务人员进行血清学跟踪。 2、医务人员已接种乙肝疫苗,近一年内抗-HBs≥10mlu/ml,只需对医务人员进行血清学跟踪。 3、医务人员已接种乙肝疫苗,检查无抗-HBs反应,或在一年以前抗-HBs≥10mlu/ml: 3.1 暴露源不明时,检查医务人员抗-HBs,如果抗-HBs≤10mlu/ml,需加强接种乙肝疫苗。 3.2 若暴露源HbsAg(+),在24小时内肌内注射高效免疫球蛋白,完成乙肝疫苗的接种,并对医务人员进行血清学跟踪,医务人员如果抗-HBs≤10mlu/ml,需加强接种乙肝疫苗。 3.3 暴露源HbsAg(-),对医务人员进行血清学跟踪。

5.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应采取哪些局部处理措施

医院职业暴露预防处理措施 为维护医务人员及其他部门有关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在工作中发生经血传播疾病如:梅毒、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丁型肝炎,尤其是艾滋病等职业暴露感染,一旦发生职业暴露后最大限度的避免或减少经血传播疾病的病毒感染,特制定具体预防处理方案. 一、职业暴露 1. 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医疗防治工作及相关工 作的过程中意外被经血传播疾病患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经血传播疾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乙肝病毒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2. 数据分析表明:执行严格的安全操作及防护措施,医护及检验等人员的职 业暴露事件是可以避免的. 二、职业暴露的预防措施 1. 医务人员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包括羊水、心包液、胸腔液、腹腔液、脑脊液、滑液、阴道分泌物等人体物质)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预防措施. 2. 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 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3. 在诊疗、护理操作工程中,有可能发生病人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 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如:外科手术、口腔治疗、消化道内镜、泌尿系内镜等专科检查诊疗). 4. 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 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5. 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 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划伤. 6. 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针头处理设 备进行安全处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7.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 针头、刀片等锐器. 三、职业暴露后的预防处理 (一) 紧急局部处理: 首先应立即进行局部紧急处理,包括轻挤出血、清洗、局部消毒等. 1. 用洗手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 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洗手液和流动水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 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4. 对被乙肝病毒暴露的粘膜或伤口尽早施行被动免疫. (二) 登记、免疫接种、上报、随访制度 1. 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向医院感染管理科报告,医院组织相关专家对暴露发生的危险程度进行评估,报告预防科并对暴露者及患者进行相关的血清学检查及随访、监控。

2. 根据暴露病毒的种类及病毒载量,对暴露人员实行预防用药方案。 (三)不同病原暴露后的处置 1暴露于HIV(血源性疾病)的处置。

有以下三点 (1) 预防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超过24h,并建议使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 (2) 暴露后尽早获得血液标本进行HIV检查,定期检查血清转化,并及时向医院的有关部门报告,包括其它疾病。

(3) 医院应立即采取感染源患者的血清学进行检查。 2 暴露于HBV(血源性疾病)的处置 有以下三点 (1)对于既往已有免疫,其抗体HBs抗体>10mlU/ml时,不需要进一步治疗。

(2) 对于没有免疫力的人,应尽早使用预防性肌肉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最好48h内,最迟。

6.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规。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有的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需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必需恪守职业道德。1988年12月15日发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对医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作了规定。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也提出了医务人员应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地提出了“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其实,这一要求不仅适用于医师,所有的医务人员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7.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适用于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有以下法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3、《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在一国之内同一法域之中,法律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的特征。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为了维持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不但各种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而且各种法律渊源在纵向上要保持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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