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另外还有以下:
1.施工图是否符合现行标准、规程、规范、规定的要求
2.设计图是否符合现场和施工的实际条件
3.深度是否达到施工和安装的要求,是否达到工程质量的标准
4 .对选型、选材、造型、尺寸、关系、节点等设计图自身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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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纸及变更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公司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管理工作,加强图纸会审及工程洽商的严肃性,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施工质量与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仅用于不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类型的工程。
2引用文件
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标准;
3定义设计图纸:由设计者根据业主提供的要求及资料而设计的图纸。
图纸会审:为了了解设计意图、明确质量要求,将图纸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专业之间的矛盾等,尽最大可能解决在工程开工之前,由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共同组织召开的会审。
设计变更:就是设计单位对自己已经发放给业主、监理及施工单位的设计文件(设计图纸)所做的修改说明,通常是以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出现,有时为表达清楚也会附有图纸。
工程洽商:一般是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或本身的施工能力,在不影响建筑物功能的前提下,提出更合理的设计修改意见,也称为技术核定单。
4职责
4.1项目管理部技术部门
负责监督所属项目图纸会审、工程洽商工作。
4.2项目部
4.2.1负责组织图纸会审;
4.2.2负责书面提醒和协助建设单位召开图纸综合会审会议;
4.2.3负责拟订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洽商;6.1.1.36.1.2.36.3.26.6.3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飞火剑侠施工图纸及变更管理规定1目的和范围为规范公司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管理工作,加强图纸会审及工程洽商的严肃性,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施工质量与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仅用于不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类型的工程。2引用文件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标准;3定义设计图纸:由设计者根据业主提供的要求及资料而设计的图纸。
图纸会审:为了了解设计意图、明确质量要求,将图纸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专业之间的矛盾等,尽最大可能解决在工程开工之前,由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共同组织召开的会审。设计变更:就是设计单位对自己已经发放给业主、监理及施工单位的设计文件(设计图纸)所做的修改说明,通常是以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出现,有时为表达清楚也会附有图纸。
工程洽商:一般是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或本身的施工能力,在不影响建筑物功能的前提下,提出更合理的设计修改意见,也称为技术核定单。4职责4.1项目管理部技术部门负责监督所属项目图纸会审、工程洽商工作。
4.2项目部4.2.1负责组织图纸会审;4.2.2负责书面提醒和协助建设单位召开图纸综合会审会议;4.2.3负责拟订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洽商;6.1.1.36.1.2.36.3.26.6.3。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201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三条规定: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2000年5月25日建设部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设技〔2000〕21号)强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作为建设工程必须进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有关各方都应当遵循。并进一步明确了施工图审查有关各方的责任,审查机构的设置及其审查范围。
技术文件是本公司的核心秘密,是本公司能够持续发展并在市场上保持强势竞争力的有力保障,公司的技术文件属于公司所有;公司的每一位员工都有义务和责任保证技术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系统性以及保密性,为了加强管理并规范员工的行为,特制定本制度,要求本公司员工互相监督、自觉遵守。
一、技术文件的定义 1.技术文件是指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各种技术标准、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以及商务合同、客户资源、财务报表等等;技术文件还包括未打印出图的尚在计算机里的图纸资料、技术文档等。二、技术文件的形成与发放 2.任何一份技术文件的形成都是公司员工辛勤劳动的成果和员工智慧的结晶,但其中还饱含了公司巨大的前期投入、过程控制和后期经营等因素,显而易见是公司投入了巨大的财力、物力,为每位员工提供了展示自己能力的平台,员工与公司在这个平台上共同进步和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种种技术文件。
3.技术文件、技术标准及图纸资料的形成应严格执行设计(编制)、校对、审核三级把关制度;明确各级的责、权、利。 4. 技术文件标题栏中的编号、名称、日期,设计、校对、审核、批准等栏中应签署齐全,签署不全的技术文件不得投放到生产车间。
5.图纸投入生产,即投放到生产厂(生产车间)之前,必须加盖“生产用图”、“受控文件”章,由专人签字凭部门经理批准的领条在资料员处领出。 6.纸质技术文件或光盘技术文件等由资料员收存到资料柜内保管,资料柜钥匙由资料员负责保管。
员工借阅技术文件应凭部门经理批准的借阅申请单向资料员借阅,用完后及时归还,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7.技术文件的修改必须按级、按各职能部门的业务分管范围执行;技术文件修改前,负责修改部门要提出修改理由及具体内容,交有关领导审批。
8. 修改后的技术文件必须重新履行会审、会签及批准手续,填发更改通知书。 三、技术文件的管理与存档 9.技术文件是公司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必须加强管理,各部门应指定一名专职或者兼职资料员负责各种技术文件的登记、保管、复制、收发、注销、归档和保密工作,保证技术文件的完整,准确清晰、统一等。
若暂时未指定资料员,则由部门经理暂行代理。部门经理和资料员负责本部门技术文件的保密、发放与归档。
10. 制造项目完工验收后,签字领出技术文件人应负责将领出的文件收回,交资料员存档。 11. 每一项目完工后,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半月内完成技术资料整理,并交资料员刻制光盘,备份、存档。
四、技术文件的保密 12.技术文件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打印、复制,不得以电子文档等形式在网上传递或者用移动硬盘、U盘、软盘等拷贝出。因工作需要必须打印或复制时,经办人提出书面申请单,部门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通过资料员打印、复印、拷贝。
13.为了保证技术资料的保密性,除按正常程序(员工填写申请单,部门经理批准)办理外,任何人不得私自向外人转让和借出技术资料,一经发现要报公司给予严肃处理。 14.员工用于工作的计算机未经部门经理批准不得随意拆开,计算机硬盘中的资料属公司机密,硬盘不准任何人私自带出公司。
若计算机出现故障,需部门经理指定专人送修,并保证硬盘中资料的保密性。 15.计算机是公司提供给员工用作工作工具,不允许安装能够传送文件资料的软件程序,如:QQ、UC、MSN、Manager、网务通等,本制度公布实施之日起,请每位员工将原安装的此类程序删除并不得再安装。
公司将有责任不定期抽查员工计算机中安装的软件程序,不经批准私自安装以上程序者,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16.公司部门经理以上领导使用的计算机作为部门唯一的一个可以收发电子文档的窗口,允许安装QQ、网务通等软件程序用于对外联系和收发电子邮件,其余员工的计算机除可以收取邮件以外不得外发Email,如需外发Email,需按正常程序办理,即员工填写申请单,部门经理批准后,从部门经理的计算机中外发。
17.若不负责任的遗失技术文件或者因为种种原因泄漏公司的技术文件,公司将根据有关保密规定给予罚金处罚和公司内部记过处罚,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需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部门规章: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图纸的法律与工程资料的法律效应是两个不一样的文件,不能进行比较。
工程完工包括工程实体、工程资料,建筑工程图纸算是指导工程实体,他们两个不一样,至于法律,这的看是谁制定的,如果法律有冲突,上位法有序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建筑工程图纸是用于表示建筑物的内部布置情况,外部形状,以及装修、构造、施工要求等内容的有关图纸。
建筑工程图纸分为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设备施工图。 它是审批建筑工程项目的依据;在生产施工中,它是备料和施工的依据;当工程竣工时,要按照工程图的设计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并以此评价工程质量优劣;建筑工程图还是编制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及审核工程造价的依据;建筑工程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工程资料,?有时工程文件和档案资料一经生成,就必须及时传达到有关部门,否则如果有关单位或部门不予认可,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因此建筑工程文件和档案资料具有很强的时效性。
另外,随着施工工艺水平、新材料以及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文件和档案资料的价值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衰减,但文件和档案资料仍可以被借鉴、继承,积累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1、201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三条规定: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施工图审查范围: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扩展资料:审查的内容:1、主要内容(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2、提供资料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全套施工图。
(二)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三)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四)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五)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施工图审查百度百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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