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9期
裁判要旨
案情
法院认为
原告赵某、朱某芳对赵某先生前喝酒的事实无异议,根据《南京市急救中心院前医疗急救病历》和《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记载,可以证实赵某先系醉酒导致死亡,上述记载并未出现其他外在因素的介入。原告提供的《死亡证明》仅记载了死亡原因为“酒后意外死亡”,并未记载导致死亡的其他意外因素,故其认定的意外因素为“酒后”。至于喝酒致死是否属于意外身故,则需根据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加以认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喝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属生活常识,赵某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控制是否需要喝酒及喝酒量的多少,故喝酒行为本身不符合意外伤害定义的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属于意外伤害。在赵某先喝酒死亡过程中,并无证据表明存在外部因素的介入,故其喝酒导致死亡不属于意外身故,原告主张被告联泰保险公司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赵某、朱某芳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突发狂犬病导致死亡,在死亡原因属于被保险人自身疾病或意外伤害难以界定的情况下,应适用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结合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对该类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作出认定一审:(2015)沭商初字第224号;二审...
裁判摘要意外伤害是指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饮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属生活常识,被保险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完全可以控制、避免,故饮酒过量导致身体损害不是基于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
转自:保险诉讼参考一、范仲兴、俞兰萍、高娟诉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正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0期(总第300期)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
1.中国法律规定因喝酒死亡的法律责任 1、一起喝酒的同桌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同桌人对死者是否有劝酒的行为;2、一般来说,有以下情况劝酒者会被判定有过错:强迫性劝酒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和...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2期▌裁判摘要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案情...
2009年7月31日,江苏省如皋市的陈虹(化名)在航空售票点购买了两张8月2日晚飞往北京的机票,准备与儿子一起看望在北京工作的丈夫。购票同时,陈虹花20元钱为自己购买了1份意外伤害保险。2009年8月2日17时,陈虹与15岁的儿子赶到某机场...
案例: 分析: 一、租赁、借用情况下,机动车作为责任主体的认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
裁判要旨聚餐饮酒,对他人醉酒后果存在共同故意或过失,又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醉酒者死亡,共同饮酒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案情2015年12月初,曹某被河南省西平县某酒店聘为副总,12月23日晚,曹某召集同事郭某等五人在县城另一酒店聚餐,...
来源:微信公号子非鱼说劳动法案例一、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裁判摘要】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
春节将至,各公司的年会也在这时候纷纷举办,但有一人却在老板邀请所有员工外出喝酒聚餐后死亡,留下结婚不到2年的妻子和刚2岁的孩子。春节朋友聚会,喝酒需谨慎,组局喝酒的也更要谨慎了。1案例陈女士的丈夫是修理厂的员工,年会举行的那天,老板邀请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