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是不是说作为公司股东,“一入公司就无法抽身了呢”,凡有原则,必有例外。在下列情况下,是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
首先,如果全体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如果有约定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人走股留”条款),是第一种例外情况。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之初,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签署并对公司及全体股东产生约束力,股东在章程上签字,应视为对章程规定条款的认可与同意,该章程对公司及股东均产生约束力。
其次,《公司法》七十四条规定属于第二种例外情况。《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以上两种情况下的回购行为,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应认定为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行为。
股权回购是为了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中小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一种制度,具体规定在《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是指异议股东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出资的股权予以收购。实践中,公司常常会遇见如下烦恼:未事先约定...
导读 股权回购是为了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中小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一种制度,具体规定在《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是指异议股东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出资的股权予以收购。实践中,公司常常会遇见如下烦恼: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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