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院认为: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期间上限应为11个月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民申20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宏乐,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高新区燕南路595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平,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张宏乐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4民终1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宏乐申请再审称,(一)兰州中院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与再审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系再审申请人被哄骗所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兰州中院未与张宏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据此,兰州中院应当与张宏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就不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上限为11个月。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上限,但是却明文规定了首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超过11个月。举重以明轻,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期间上限也应为11个月。本案中,张宏乐2002年在兰州中院担任聘用制驾驶员后,分别于2008年5月19日、2010年5月18日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是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后,双方再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张宏乐继续在兰州中院工作。因此,兰州中院应当支付张宏乐11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原一、二审仅支持两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两倍工资的时效问题。鉴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两倍工资中的1倍不属于劳动报酬,则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两倍工资中的1倍,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用人单位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两倍工资中的1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算。本案中,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8月31日终止,张宏乐2017年7月提起仲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综上,张宏乐的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龙鑫审判员张永梅审判员满春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亚男
重庆高院认为: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受11个月限制,应至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申29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廷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波,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松,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海生,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丽丽,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海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6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冠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李海生不具有特种行业操作证,华冠公司与李海生之间的劳动合同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系无效合同,李海生无权就劳动合同主张任何权利。(二)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李海生并未提出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其与华冠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个不同选项,李海生选择“固定期限”,且没有证据证明李海生在签订该劳动合同时受到胁迫或增加了比原劳动合同更为苛刻的劳动条件,故该劳动合同的签订系李海生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海生无权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三)即使李海生请求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但二审判决支持的二倍工资差额超过了十一个月的计算期间,也应当予以纠正。据此,华冠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华冠公司与李海生之间的劳动合同效力问题。经查,华冠公司主张其与李海生之间的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系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不属于强制性规定,故不能据此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华冠公司与李海生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因此,该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华冠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海生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华冠公司与李海生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选择续订劳动合同,除李海生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华冠公司主张其与李海生系协商一致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其既未举示证据证实已告知李海生享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也未举示证据证实李海生明确表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曾作出放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承诺、保证,华冠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故华冠公司应当向李海生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三)关于二倍工资差额计算是否正确的问题。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华冠公司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李海生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直至双方合同解除。一审判决关于华冠公司应当支付李海生二倍工资差额的金额计算正确,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华冠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佳佳审 判 员 林 梅审 判 员 蒲 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法官助理 毛明娜书 记 员 彭 博【最高法院裁判要点】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
01最高法院裁判要点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
案情简介北京城建工程总承包部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宏利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就案涉的三个工程项目施工投标合作事项作出约定:宏利公司向北京城建提交招标文件及相关信息,并协助北京城建参与投标;北京城建在中标后组建项目部对项目实施全面管理,同时...
内容摘要:尽管《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为人民法院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一些原则规定仍不足以应对劳动争议案件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司法实务中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文章来源:劳动法库卢俊义于2009年9月10月入职东莞卡司公司,担任主管职务。入职当日,卢俊义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从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2年9月9日止。2012年9月10日,双方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9...
孙监于2012年2月28日入职北京某家政公司,从事网络管理工作,最后工作至2018年10月31日。自2016年1月开始孙监的工资标准为每月8000元,2017年11月开始孙监的工资标准为每月9000元,双方多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
最高院: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审理依据(2021073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491号再审申请人甘肃科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兰州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整理,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 相比其他破产案件,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不仅涉及《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规定的职工劳动债权、税款债权、担保债权等债权的优先清偿,还存在消费性购房债权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
劳动仲裁时效是一年,计算起点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但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时效起算点目前全国各地标准不一,导致不同地方出的判决结果不同,今天主要讨论一下山东省对于双倍工资的一年时效起算点。目前山东省的审判思路认定...
1、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能够确立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入职审批表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单某与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