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关于诉讼保全担保费是否属胜诉方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的问题,实践中,通常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综合判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可采用多种担保方式,并非必然产生保全担保费用。又因案涉合同对该费用的负担并未作出约定,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没有支持中辉公司关于应由东辉公司承担该项费用的主张,并无不当。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6号民事裁定书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案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因此,本案的审查重点是:一、关于案涉合同效力以及结算依据的问题;二、关于东辉公司是否已向中辉公司退回保证金200万元的问题;三、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的承担等问题。
一、关于案涉合同效力以及结算依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因此,邀请招标属于招标方式之一。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东辉公司与华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对案涉项目进行了邀标。中辉公司中标后,与东辉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且对该合同进行了备案。本案中,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东辉公司存在串标行为,或者该公司在邀标程序中存在导致中标无效的违法行为。因此,二审法院认为5.10合同并未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双方将该合同进行了备案,5.10合同为有效合同,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而5.8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5.10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故5.8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而无效。
又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规定的适用前提是备案的中标合同为有效合同;承前分析,二审法院以合法有效的5.10合同作为案涉工程结算的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本院予以认可。而5.10合同结尾注明的“本合同仅作备案作用,不作为施工结算的依据”的内容,明显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一条关于维护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规范建筑市场的规则目的。故二审法院认为5.10合同的备注内容不影响该合同作为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而中辉公司关于5.10合同的备注内容可排除该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应以实际履行的5.8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东辉公司是否已向中辉公司退还保证金200万元的问题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4年8月东辉公司退回中辉公司保证金200万元。中辉公司虽以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退还保证金的条件为由,主张该200万元系偿还其他借款。但中辉公司却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也没有就原审法院所确认的该基本事实,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中辉公司的单方观点或者意见,不足以推翻原审法院认定的“东辉公司退回中辉公司保证金200万元”的事实。中辉公司如认为其与东辉公司之间存在其他纠纷,可另循法律程序解决。
三、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的承担问题
关于诉讼保全担保费是否属胜诉方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的问题,实践中,通常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综合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可采用多种担保方式,并非必然产生保全担保费用。又因案涉合同对该费用的负担并未作出约定,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没有支持中辉公司关于应由东辉公司承担该项费用的主张,并无不当。关于中辉公司主张二审法院判令东辉公司向中辉公司支付工程款13574907.485元,就差额部分未作判决的问题,经查,该主张与原审法院的实际审理情况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债务纠纷怎么办 债务纠纷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以高于36%的利率进行借贷,超出部分无效。因此法院要求房东在...
导读指导案例166号: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1月9日发布)关键词 民事/合同纠纷/违约金调整/诚实信用原则裁判要点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
阅读提示申请人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以保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往往会在诉前或诉中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此时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因尚无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超标的额保全以及因保全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因此而生。本...
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指南 1、受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行异议之...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相关知识1、受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执行异议之...
保全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避免申请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的一项临时的强制性措施。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保全为判决的顺利执行增加积极因素。在一般情况下,保全措施都是得当的,但是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也存在错误...
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为了确保抵押担保不过期,通常抵押担保合同上约定的抵押期间往往超过主债务履行期间,比如:借款合同(主合同)约定:借款期间为:2015年1...
裁判要旨: 案情介绍:实务要点总结: 一、诉讼中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现有法律已经认可将保险公司引入诉讼保全程序中。财产保全责任险是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依据财产保全责任险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
导读:财产保全,是民商事诉讼中的一把利剑,旨在防止对方隐匿、转移财产或其他风险,以保障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但如果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主要争议问题有二...
? 案例索引:赵继胜与实华物业公司抵押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再110号】? 裁判要旨: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抵押权只存在行使期间的问题。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该行使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相同,随着主债权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