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以个人财产炒股和购买基金所得收益可否均分
郭某诉冯某某离婚财产分割一案中,双方争议的财产为:郭某婚前炒股开设一账户,结婚登记时账户市值21万元,婚后郭某一直关注股市行情,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账面市值为365000元;冯某某婚前买了18万元基金,因基金净值状况不佳,冯某某婚后一直未动基金,即属于“零操作”,离婚时基金账面市值201000元。
法院判决:炒股收益应均分,基金增值不可分
郭某婚前炒股本金21万元,离婚时账面余额为365000元,其投资收益部分1550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冯某某婚前购买基金18万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原封未动,离婚时账面余额201000元,扣除本金后的21000元属于自然增值,仍应认定为冯某某的个人财产。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股票和基金收益的性质?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知,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仍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在本案中,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婚后经常买进卖出的行为,表明其在股票增值的过程中付出了人力劳动,属于主动增值,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基金,在婚姻存续期间未进行任何操作,其增值部分应认定为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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