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行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
当违约方继续履行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
122"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
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债务的事由,债务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此外,若违约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违约人依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2、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债务人应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应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3、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时履行不得违反《合同法》第110条规定。
4、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实际履行责任,对能履行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但不得违反《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并同时承担违约责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债权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工程合同履约保函的法律规定 保证担保人(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保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条款将在规定的日期内,以不超过双方议定的价格,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该项目。
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保证担保人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该项目;还可以经过协商,业主从新开标,中标的承包商将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最后造价超出原合同造价的部分将由保证担保人承担;如果对上述解决方案不能达成协议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业主的损失。 《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文件》对履约担保的规定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14天内按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数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指缺陷责任期结束后28天履约保证金应保持有效,并应按规定的格式或发包人可接受的其他格式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经营的银行开具。 *如果没有理由再需要履约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的28天内发包人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发包人应将从保证金的开出机构所获得的索赔通知承包人。如果下述情况发生42天或以上则发包人可从履约保证金中获得索赔:项目监理指出承包人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后,承包人仍继续该违反合同的行为或承包人未将应支付给发包人的款项支付给发包人。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对履约担保的规定如果合同要求承包人为其正确履行合同取得担保时,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函之后28天内,按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此保函提交给发包人。该保函应与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货币种类及其比例相一致。
当向发包人提交此保函时,承包人应将这一情况通知工程师。 该保函采取本条件附件中的格式或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同意的格式。
提供担保的机构须经发包人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
在承包人根据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补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约担保将一直有效。在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之后,即不应对该担保提出索赔,并应在上述缺陷责任证书发出后14天内将该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如果劳务方和承包方日后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工程,则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约占合约金额5%~10%的款项。履约保函有一定的格式限制,也有一定的条件。
合同履约是指合同双方对合同要求和约定的执行和完成情况。
一般承包、销售、服务等合同履约情况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一方按期、按质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和义务,合同完成,另一方根据合同规定及时兑现自己的承诺(如付款等);
2.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期、按质完工作,合同没有完成,另一方根据合同规定拒绝兑现自己的承诺(如付款等);
3.一方认为完成了合同,但另一方认为个别地方没有达到要求,双方的认知有差异,这是就需要协商解决、寻求仲裁以致最后诉诸法律;
4、还有遇到天灾、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而致使合同无法完成的情况,这时双方就应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去分别履行各自的义务。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严玲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
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
二、履约保证金的作用1。
履约保证金属于一种担保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履约保证金属于一种对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见《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
(一)动产质押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合同的履行过程会有许多不能确定的因素,双方可能会对合同进行变更;一方可能会违约;可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
做为产销一体化的企业,我方在送货的时候,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货物,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实践中,履行过程的风险更多的是来自对方的履约情况。
(一)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对支票的审查。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当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请问: “参”和“叁”,哪一个是数字“3”的正确的汉字大写?一般的银行对于这两个字不会特别注意,但是实践中有过因此字书写错误而遭退票的案例,应尽量避免这种错误);5、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7、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
(二)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的注意事项:案例九:A公司给B公司开出了发票,B公司出具了以下收具:“今收到北京A公司发票NO123456号,壹份金额5万元。B公司。张三。2002年12月31日。”请大家指出这张收据的缺陷。(遗漏的相关信息:相对应的合同;款项是否已经支付;公司的公章)。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这样做,该张收具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对于其他的收具也应将有利的相关信息都包含进去。
(三)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方法:
1、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问题,这样有利于我方收集到有利的证据。一旦起了冲突和争执,对方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从而使事情陷入僵局。
2、签订还款协议注意事项:在协议中已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间;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还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
(四)履行风险
1、刑事诈骗:近些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逐年增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予以注视。刑事诈骗的预防要求业务人员时刻提防,切记勿贪小便宜。
2、信誉欺诈防范:对方先以良好的信誉履行前期小额合同,骗取信任。在履行后期大额合同时拒付货款。
特别注意长期合作对象的信誉欺诈:一直有着很好的合作关系,但是近期出现了迟延付款现象,并增加了订货量,此时应引起重视。很可能对方出现严重资金困难、面临破产等情况。应尽量到其公司实地考查,不能仅听其一面之辞。
3、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向第三人履行风险防范:第三人代债务人向我方履行的情况下,一般的相当于我方多了一个保障,因此应乐于接受。但是有的时候,债务人会要求将其债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后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这时候应充分了解该第三人的履约能力。不能草率答应。合作方要求我方向第三人履行时,应取得债权人的书面通知书。
4、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到我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方法来保护我方的权益。
(1)中止履行的条件:《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以充分的重视,如果继续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当然,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2)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答案由家律网整理提供
履约保函:你要先拿钱(比如你上面说的合同额的10%)给你的银行,根据买方(一般都是买方)的履约保函格式,向你的银行提出履约保函申请,银行会认真而苛刻地审查你提出的格式和条款,条款同意(银行都会修改,最大程度地降低自己的风险和责任,这个时候你还要反复地征求买方的意见,再和买方商量修改条款,巨烦!妈的,谁让咱是乙方呢!)后以银行的名义开出履约保函,承诺以银行的名义提供10%的资金担保,在保函有效期内,如果卖方有保函中约定的违约情况出现,买方可直接从银行拿走这10%的钱!
履约保证金:比较简单,直接交钱(比如你上面说的5%)给买方或者你上面说的什么交易中心,是对合同履行的一种现金保证。
比较:履约保函虽然手续繁琐,但在保函中根据合同条款或双方约定(更是银行的要求)都有一个明确的有效期限年月日,到了这一天,你的钱就会自动从银行获得自由,并不需要买方同意或不同意,因此不用再看买方的脸色了,当然,前提是你没有其他另外的把柄(比如质保金)在买方手中。履约保证金则不然,到了约定时间,你要找买方去要,还要拍他的马屁,如果他心情不好,即使合同执行中你没有犯一点点错误,他随便找个借口,要钱?呵呵。。现在公司资金紧张/这个月没有做付款计划/领导不在/签不了字。。。呵呵,都是借口,那你就等着吧,这是中国国情,你告他?呵呵。。算了吧。
不知道我说的明白否?
若有高手,请指正,谢谢!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履行合同有什么法律责任?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1。对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迟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应当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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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履约保证金应否双倍返还,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司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因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第二种意见认为...
前言履约保证金概念的使用出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0条规定,其旨在,一方面为保证投标人订立或履行合同的担保,具有担保性质,另一方面是对投标人不订立或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具有惩罚的性质。履约保证金概念现已大量用于日常合同中...
中标单位不履行合同如何处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标单位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
目前我国有对合同保证金作出规定的法律是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进行招标活动时,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而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交定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