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定金的规定是什么?

2023-06-06 11:09发布

民法典关于定金的规定是什么?

定金,在日常买卖活动中广泛运用,从大宗商品买卖到日常经济往来,随处可见定金的约定和适用。

今天我们就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与定金相关的第五百八十六、五百八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八条。

一、关于定金的担保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本条是关于定金合同的成立和定金数额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对本条的理解,定金系作为债之担保而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的给付。即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合同履行与否与该定金的得失有关,使当事人产生心理压力,从而积极而适当地履行债务,以发挥其担保作用。

3、实践中须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如有约定交付定金,须在合同中使用定金一词,并明确性质,避免因关于交付钱款是否具有定金属性以及属于何种类型的定金,产生诉累。

2.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成立。

3.定金超出主合同标的额20%部分的处理,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部分,不属于定金的范畴。但对于超出部分如何处理未作规定。实务中,一般将超出部分作为已给付的合同价款。

二、关于定金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条是关于定金罚则适用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对本条的理解,定金罚则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功能,对于陌生人社会从事商品交换的缺乏互信的双方而言具有特殊的价值,它可以实现债的担保并督促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完成交易。定金罚则的适用与合同的履行息息相关,实践中须注意以下几点。 1、买卖合同开始履行后,尤其是买方支付的定金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抵作价款时,出卖人严重违约,买受人能否主张定金权利?审判实务中存有争议,但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如果认定定金抵作价款后即不能再适用定金罚则,那么对于买受人支付价款义务在先、出卖人交付货物义务在后的买卖合同而言,定金基本上不具有任何约束出卖人的功能,这对买受人显然有失公平,也不符合当事人约定定金作为双方履行合同担保的本意。《民法典》第587条采纳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观点,即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一方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即包括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但后一句强调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无论是拒绝履行合同,还是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实践中,不完全履行适用定金罚则应当结合个案与定金制度的目的综合判断。

3、当事人能否同时主张定金罚则与合同继续履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对本条的理解,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否则在判决合同继续履行的同时适用定金罚责是不妥当的。主要理由:根据《民法典》第587条之规定,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是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以当事人根本违约为前提条件。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者交付标的物,相对方主张继续履行,说明合同暂时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而合同目的仍然可能实现,尚未达到履行不能的程度。此时,守约方可就其所受损失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但不宜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当事人对继续履行和定金罚则同时提出主张,人民法院应告知其选择其一,并在当事人拒绝选择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需要注意的是,不适用定金罚则并不意味着违约方对其迟延履行的行为不再承担责任,其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仍应予以赔偿。

4、双方均有违约行为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罚则的目的是促使双方当事人都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一旦双方都违约,定金的目的没有实现,自然失去了定金罚则的基础。故,对双方不履行合同时不适用定金罚则,其违约损失依据双方责任大小,依法适用违约金、赔偿金。

三、关于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2、本条是关于定金与违约金、赔偿损失之间关系的规定。本条第1款沿用了《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赋予当事人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权利,即在一方违约后,守约方享有两项权利,或为违约金请求权,或为根据定金罚则没收已收受的定金或者请求违约方双倍返还已给付的定金。关于选择权行使的效果,行使后,选择权人不得再变更其选择,纵使其所选择之权利后来并未能贯彻其法律效果亦然。因此,选择权人一旦选择了一项权利,另一项权利即消灭。

日常大家适用定金时,最好以书面形式约定并明确定金性质,尽量避免口头约定,且尽量保留对方收款凭证,保证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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