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市场监督管理局所用法律有哪些)

2023-06-06 09:54发布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市场监督管理局所用法律有哪些)

1.市场监督管理局所用法律有哪些

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是我们平时所称的工商局2113,是政府的重要行政执法部门,该部门行政执5261法的内容比较多。法律方面的有《公司法》、《商标法》、《4102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法规条例方1653面的有《商标法实施细则》、内《广告管理条例》、《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名册规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容定》、《关于交纳商标注册费的通知》等。

2.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以及相关的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委托,承担有关方面的反垄断工作。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厦门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组织推荐福建省著名商标和全国驰名商标。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组织采集、管理和发布市场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负责对全市市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监督管理的协调工作。

(十四)对全市工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厦门夏商投资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厦门夏商投资有限2113公司于2004年1月9日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邱欣,公司经营范围5261包括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等4102。

法定代表人:陈一江

成立时间:16532004-01-09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5020010000733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内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容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45号4楼04单元之七

4.吴航(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吴航(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林昌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其他未列明企业管理服务(不含须经审批许可的项目)等。

法定代表人:林昌佺

成立时间:2015-06-11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5020020009392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3号莲前集团大厦25层D04单元

5.厦门市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如何写

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管理,发展酒类市场和规范酒类市场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生产和销售(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酒类商品是指白酒、啤酒、果酒、滋补酒、食用酒精,以及含有酒精成份的饮用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实行统一规划,宏观调控,分级管理。 第五条 长春市经济贸易委会是本市酒类商品生产和销售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商品生产、销售进行管理和监督。

具体负责酒类商品生产审核;酒类商品批发和市区酒类商品零售的审批工作。 县(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计划与经济局)是县(市)酒类商品生产和销售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域内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管理和监督。

具体负责酒类商品零售的审批工作。 各级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商业、物价、环保、财政、公安、交通及铁路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会同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本市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七条 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酒类商品生产规定的注册资本、生产场地、设施、工艺、检测手段和卫生、环保条件,并具有熟悉酒类商品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拟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的企业,应当持项目可行性报告向市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按下列规定审核并提出意见: (一) 符合行业规划要求; (二) 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三) 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四) 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拟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的企业,持市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书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拟从事酒类商品批发的企业,县(市)的应当向所在地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区的直接向市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市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书。 (一) 具备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 具有规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三) 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 具有熟悉酒类商品业务知识的人员;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拟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年进货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地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领取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书。 第十一条 对外埠、境外酒类生产、销售企业联营经销和展销酒类商品,必须向销售地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市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经销或展销。

第十二条 拟从事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和批发、零售许可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活动。 第三章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管理 第十三条 酒类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水、食用酒精、添加剂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取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酒类生产企业须保证产品质量,对生产的酒类产品进行逐批质量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五条 酒类生产企业出厂的酒类产品,标识应当按照规定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采用的质量标准、主要原材料、容量、有效期和酒精含量;使用优质产品标志的,应注明获奖名称、等级、颁奖时间;酒类产品的说明不得含有夸大和虚假内容。 第十六条 酒类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白酒,酒精度要符合企业规定标准,并在盛装容器上的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厂址、酒精度。

第十七条 酒类生产企业不得向本市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批发酒类商品;本市酒类商品批发企业及零售经营者,不得从无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或无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书的企业购进酒类商品。 第十八条 经营外埠酒类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销售地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外埠酒类报检申请表》,并持表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酒类商品质量检验。

经检验合格的,销售者持商品质量检验单到销售地酒类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粘贴准销标识后方可销售。 第十九条 从事酒类商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售,不得以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促销。

第二十条 严禁生产、销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酒类商品: (一) 在商品中掺杂使假、偷工减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二) 伪造或冒用认证标识、名优标志、注册商标、特殊标识的; (三) 商品标识或文字说明与商品内在质量不符的; (四) 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五) 标识的文件中证书内容与酒类预包装上标识、说明文字不符的; (六) 卫生。

6.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行政机构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主要职责:拟订全市商标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指导、监督管理商标使用、商标代理及商标印制行为;参与查处商标违法行为,承担涉外商标、驰名商标及特殊标志侵权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全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的推荐保护工作,组织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指导全市商标行业组织开展工作。

商标监督管理处基层工商行政编制7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技术管理分局主要职责:拟订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指导并组织实施系统信息化建设;检查、督导系统信息化网络安全运行和维护;组织、指导系统经济主体数据中心的建设;负责系统信息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参与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违法案件的查处。

信息技术管理分局基层工商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市场分局主要职责:负责全市各类专业市场、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参与查处专业市场、经纪机构违法行为。

专业市场分局基层工商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四)厦门象屿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受市局委托,承担辖区范围内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并对核准登记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办理企业年检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参与查处辖区经济违法行为;协助象屿保税区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事宜。

象屿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五)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受市局委托,承担辖区范围内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并对核准登记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办理企业年检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参与查处辖区经济违法行为;协助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事宜。

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六)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工商行政管理处主要职责:受市局委托,承担辖区范围内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并对核准登记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办理企业年检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参与查处辖区经济违法行为;协助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事宜。

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工商行政管理处基层工商行政编制9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处主要职责:受市局委托,承担辖区范围内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并对核准登记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办理企业年检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参与查处辖区经济违法行为;协助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事宜。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处基层工商行政编制10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维权网络的规划、建设和运行工作;受理并分流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申诉、举报、信访案件,跟踪督促分流案件的查办情况;指导、协调全市各级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站(点)开展工作;受理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的举报,根据案件信息性质进行分类并及时组织分流;对突发性、紧急性的重大消费安全事件提供应急处置指挥调度平台;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服务;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申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汇总上报和应用工作。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基层工商行政编制1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九)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第一检查支队主要职责:负责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传销、违法直销、无照经营网吧等违法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等相关执法工作;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委托,承担相关反垄断工作。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第一检查支队基层工商行政编制10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1名。(十)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第二检查支队主要职责:负责查处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负责与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备案相关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营业执照逾期年检案件除外);负责网络交易违法案件和市场、商标、广告、合同监督管理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市局规定由商标、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单独查处的违法案件除外)。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第二检查支队基层工商行政编制8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1名。(十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口岸经济检查支队主要职责:负责查处陆海口岸、机场口岸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工作。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口岸经济检查支队基层工商行政编制7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1名。(十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安区经济检查大队主要职责:。

7.市场监督管理局会怎么惩罚以下情况

不少商家出售的商品上没有中文标识的,是属于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中规定为“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反复斟酌,发现食品安全法在定性经营无中文标识商品时只有对“不得进口”的措辞,没有“不得经营”的说法。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和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不准出售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产品质量法》对生产经营无中文标识商品的处罚只有在第二十七和第五十四条中有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为“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中规定“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同时,在第五十六条规定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扩展资料:

进出口食品中文标签审核的法律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 / 检验——总局审核并许可合格。

1、提交单据: (必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外文 翻译 成中文)

2、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不同的可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3、受理后,申请人必须将检验样品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进行符合性检验。

4、各受理机构和“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必须将审查意见、检验结果报质检总局审核,由其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在10日内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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