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
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资产收购指企业得以支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劳务或以债务免除的方式,有选择性的收购对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资产。
股权收购是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控股式收购的结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绝对优势的股份,并不影响B公司的继续存在,其组织形式仍然保持不变,法律上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一)公司并购相关法律
1、《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并购重组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
2、《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对并购重组中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定向增发、缩股等进行规范。
(二)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1、《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六章-发行证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及分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部门规章:由证券监管机构等制定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5月18日起实施,证监会令第53号)
(一)公司并购相关法律1、《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并购重组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
2、《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对并购重组中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定向增发、缩股等进行规范。(二)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1、《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章-发行证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及分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三)部门规章:由证券监管机构等制定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5月18日起实施,证监会令第53号)。
公司收购法律规制的具体制度
(一)为确保收购方和目标公司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保护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特设以下制度
1.信息披露制度。它又包括要约前的大股东披露义务与要约时的收购方披露义务;
2.限制收购要约的时间。通过规定一个要约存续的合理期限,使得目标公司股东能够获得充足的信息,并使之有时间考虑是否出售其所持的股票;(注:李胜军:《规制要约收购的合理性和理论基础—以英美的作法为例》,《清华法律评论》第二辑,第91-95页。)
3.要约的修订、撤回。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要约只能在一定期限内有条件地修订,新条件一般不得劣于原有的规定;要约人不得在要约有效期内擅自撤回要约;(注:徐兆宏:《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律制度之国际比较》,《外国经济与管理》,1995年第12期。)
4.承诺的撤回。英国法中,目标公司的股东,在整个收购的有效期内,或收购要约成为或被宣布为无条件之前,即便是先己承诺出售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票,仍有权撤销该承诺。
理解并购的法律事务,首先必须了解我国法律对并购这种行为的规定。
在我国现有法律中,《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中都有“并购”这一术语出现,前两部法律相对概括得比较笼统,《公司法》中则有比较详细的解释和法律规定。其中,《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一百七十四条明确地规定了并购的法律特征,为企业进行并购提供了指导。
具体来讲,《公司法》规定的并购的法律特征包括以下几点: (1)并购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行为,并购后,原公司解散,相应的原企业的法人资格也随之 消失。 (2)并购后,被并购企业的权利义务,如债权、债务等由并购方企业全部承继,这种承继是法律层面的规定,不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 改变。
(3)并购虽然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从根源上讲依旧是经济行为,为此,并购方须以市场本质向被并购方支付某种形式的对价(也存在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这种对价可以表现为以现金作为补偿或者购买代价,也可以表示为并购后企业股权的交付。
2。关于并购的效力认定和违约处理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购合同一般被称为企业产权转让合同或者企业买卖合同。
对其效力的认定,则主要依靠评估审计资产、核实转让程序等环节来实现。因此,如果有以下行为或事实存在,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可以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可以当事人的申请撤销合同。
(1)被并购方有严重欺诈并购方的行为。比如,被并购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等影响企业做出并购决策的信息和数据严重失实,或者对资产低值高估,故意隐瞒影响转让价格的重大事实等,这些情况都影响法律效力认定。
(2)并购方有严重欺诈被并购方的行为。这一点正好和上一点相对。
具体来讲,这种欺诈行为可以表现为原企业某个负责人在企业被并购前就故意采取手段隐匿资产,抬高成本,使账面形成亏损,然后以并购方的身份低价并购企业。这同样会影响并购行为法律效力的判定。
(3)并购双方处于某种利益关系恶意串通,对企业资产高值低估,使并购方获得重大不法利益。
(一)公司并购相关法律1、《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并购重组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
2、《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对并购重组中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定向增发、缩股等进行规范。(二)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1、《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章-发行证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及分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三)部门规章:由证券监管机构等制定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5月18日起实施,证监会令第53号)。
企业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
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资产收购指企业得以支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劳务或以债务免除的方式,有选择性的收购对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资产。
股权收购是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控股式收购的结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绝对优势的股份,并不影响B公司的继续存在,其组织形式仍然保持不变,法律上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法》对公司的合并进行里明确的界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的方式。
不久前刚刚通过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作出了最新的界定,指出上市公司收购就是投资者通过股份转让活动或股份控制关系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等多种方式进行。
允许依法可转让证券和其他合法支付手段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对价,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可能出现的现金不足问题。
1.公司收购有哪些法律规定 公司收购法律规制的具体制度(一)为确保收购方和目标公司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保护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特设以下制度1.信息披露制度。它又包括要约前的大股东披露义务与要约时的收购方披露义务;2.限制收购要约的时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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