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离婚率的增高,再婚家庭也越来越多,在再婚家庭中,继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待遇,按法律规定,是一样的。
但继子女和继父母的关系,却不如婚生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牢靠。家住北京平谷区的郑先生,就有一个养了13年的继女姗姗,当郑先生去世后,姗姗却不能继承他的遗产,这是怎么回事呢?
郑先生与王女士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王女士带着自己一岁多的女儿姗姗,与郑先生一起生活。就这样,郑先生就成了姗姗的继父。期间,郑先生与王女士还有过一个孩子,但这个孩子没出生多久就死了。
2016年,王女士起诉郑先生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案子在审理过程中,郑先生同意离婚,并主张在共同财产折价款中扣除对姗姗13年的抚养费。
2016年8月,两人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他们共同居住的位于北京平谷区的房子归郑先生所有,王女士与姗姗搬离这套房子,郑先生也不再给付姗姗抚养费,而姗姗也没有再看望过郑先生。
2018年9月,郑先生去世,他的父母均先于他去世,他也没有再婚,更没有孩子。郑先生兄弟姐妹共5人,除他以外,还有两个哥哥和两个姐姐,他的丧葬事宜均是由他的哥哥和侄子办理,姗姗并没有参加他的葬礼。
郑先生去世后,留下了位于北京平谷区的房子,姗姗自认为其作为郑先生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这套房子,却遭到了郑先生哥哥姐姐们的一致反对。于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姗姗诉至法院,要求合法继承继父遗产。
郑先生的哥哥姐姐们则一致认为,在2016年,王女士起诉郑先生离婚时,郑先生就已将王女士母女拒之门外了。郑先生与姗姗并无血缘关系,只是继父与继女的关系,而这关也随着郑先生与王女士的离婚而终结了。所以,姗姗不再是郑先生的继女,无权继承郑先生财产。
另外,郑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后,由王女士自行抚养姗姗,郑先生还明确要求在财产折价款中扣除其抚养教育姗姗13年的费用,离婚后也没有给过抚养费,郑先生是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表示与姗姗断绝抚养关系。
同时,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姗姗也没有对郑先生尽过任何义务,郑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后,姗姗从没有探望过郑先生,更未尽过赡养义务,郑先生去世的时候,姗姗都没有出席葬礼,也没有进行过吊唁,让其继承郑先生财产,有违郑先生本人意愿和基本的善良风俗。
法院经审理认定以上事实,最后判决:驳回姗姗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郑先生没有遗嘱或遗赠,故其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上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在本案中,姗姗是郑先生的继女,双方共同生活13年,由郑先生与王女士共同抚养教育,故其属于继承法中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虽然以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就形成了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但不能认为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对于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成年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对于未成年子女,如继父母与其生父母离婚时,其与继父母关系不解除,继父母仍有继续抚养他们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通过该规定可知,离婚时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继子女应由其亲生父母抚养,与继父母关系随之消灭。
在本案中,通过种种事实可以认定,郑先生不同意再继续抚养姗姗,郑先生与姗姗之间继子女关系已经解除,所以,姗姗不能参与郑先生的遗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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