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或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是法院执行中使用较多的执行措施。被追加的股东常为此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中要着重把握以下问题:
一、对于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追加股东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作为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从执行角度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显然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但也可能会损害被追加人的权利。两种价值权衡的结果是,应将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严格限定于权利义务关系清晰,责任容易认定的情形。就这个问题来说,公司股东在公司法人被注销时在工商登记材料中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较为容易判断的事实,据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除此之外,公司法人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的可不予许可,引导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需要追加股东的问题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表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理基础就在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一旦混同,自然不能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因此,对公司没有财务账目或者拒不提供公司财务账目,且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可以变更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如该股东提出执行异议,裁定驳回异议。
三、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追加股东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变卖股权,且新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新股东亦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对公司债务要承担相应清偿责任。此时,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应予支持。有证据证明新股东对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也可以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原股东或新股东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的,应裁定予以驳回。
来源/ 强制执行与财产保全理论与实践
作者:杨喆,执业于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来源:法务之家近来,笔者作为代理律师经常在诉讼中被当事人问到最多的话题:如果打赢了,对方没有钱怎么办?说实话,这也的确是近年来的执行难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公司类案件在最后执行时发现公司竟无财产可供执行...
2014公司法修改后,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如何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目前,关于审判程序中可以判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立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三)已作出若干条规定,但关于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变更股东为被执行...
执行程序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债权人往往会考虑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而当下许多有限责任公司都是认缴注册资本,确定债务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但是股东出资期限却...
○陶建清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人公司、家族式公司不断增加,公司法人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案件大量增加,在执行工作中经常遇到公司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而抽逃、转移公司财产,使公司偿债能力丧失,这在被执行主体为一些家族式的私营公司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裁判要旨】1.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张德荣来源: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阅读提示:公司法实行认缴制以后,有聪明的股东认缴出资并承诺一百年后出资。看到这种公司章程,我真想问这位股东:你怎么不承诺一万年之后缴纳出资呢?毕竟百岁老人还是有的,也就是...
一、原股东抽逃出资后转让股权,新股东是如何被坑的?1、 原股东抽逃出资后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的,在诉讼程序中,新股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也可能不承担连带责任。(1)抽逃出资不属于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系当前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规定,今天本文就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执行...
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系当前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规定,今天本文就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执行...
虽然《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删除了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规定,但删除该规定并不能构成认定抽逃出资的障碍,只要股东未能证明其转款的行为系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该转款行为经过法定程序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