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分红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应当对红利分配的不确定和红利分配的信息予以披露分红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应当对红利分配的不确定和红利分配的信息予以披露
案 情 2012年11月8日,黄某为其儿子吴某(未成年人)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单中写明:“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该合同由黄某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即法定监护人处签名确认,黄某亲笔书写“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黄某于2012年、2013年分两次支付保险费10万余元,之后陆续领取生存金2万元、红利1500余元。甲保险公司向黄某发送的分红通知书中,载明了分红保险保费的收入、可分配盈余的金额、累积红利适用的利率等。黄某认为其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分红,甲保险公司未将红利来源、相关经营项目的收益、支出及相关财务报表告知,红利分配方案不合理,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甲保险公司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10万余元。审 判法院认为,红利分配的不确定和红利分配的信息均属保险人信息披露的内容。对于红利存在不确定风险,投保提示书、保险条款等、均有明确记载,并经黄某签字确认。对于红利来源信息,保险条款明确约定红利来源于甲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业务经营状况,投保时的《保险利益和分红测算图表》向黄某进行了利益演示,且在投保后甲保险公司还以发送通知书的方式告知黄某有关红利分配的信息。甲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信息披露义务,故判决驳回了黄某诉请。
提 示 当前,以“理财投资有收益+人身风险有保障”为卖点的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已成为保险市场的新宠。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结构复杂,兼具人身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条款内容繁多,利益演算复杂,非专业人士很难完全理解。为此,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监会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要包括:在投保时,要向投保人交付产品说明书、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演示利益测算等;投保后,当进行电话回访、定期寄送收益信息材料等。如保险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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