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官怀孕期间退役问题
女军人哺乳期参加体能考核问题
军队最新规定:
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现就军队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军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鼓励按政策生育。育龄夫妻可以自行选择怀孕生育子女的时间,并按照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规定办理生育登记;军队人员一方应当在办理登记后60天内将生育相关材料报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备案。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一个或者两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该对夫妻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累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且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的,但复婚夫妻除外;
4.户籍所在地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的。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再生育证明生育子女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
三、申请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军队人员,应当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照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办理生育证明。师(旅)级单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在接到生育申请后,应当在30天内予以批复。夫妻双方均为军队人员的,由女方单位负责审批。
四、军队人员结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女方为军队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孕产假90天;在哺乳期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假期,提供相应条件。男方为军队人员,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30天。
五、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军队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伤残的,可以按照国家和军队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国家和军队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六、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无需退还。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继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七、违反本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对军队人员还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各级党委要将贯彻落实《规定》作为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强宣传教育和政策解读。要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握标准条件,严格程序要求,确保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各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各项服务优待措施落实到位。
(来源:荣德军人军属法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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