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案例
2011年8月5日,郑州华东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郑州华东公司)与北京市亚太安某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安郑州分公司)签订郑州华丰(酒店)办公家具采购中心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承包内容为:亚太安郑州分公司承包郑州华东公司的郑州华丰 (酒店)办公家具采购中心消防工程;本工程消火栓、灭火器、喷淋、报警广播、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屋頂水箱制作及安装、水泵房设备采购及安装均由亚太安郑州分公司承包施工,印包工包料、包检測费用、验收通过、包质保期内维修服务。工期:开工日期为2012年8月10 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9月5日。安全文明施工:亚太安郑州分公司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原告、监理单位制定的《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以及(监理大纲》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条例施工,采取保障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在本次施工中不发生轻伤以上的安全事故;亚太安郑州分公司应承担安全施工的全部责任,其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在施工中因其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合同履约保证约定:亚太安郑州分公司在施工中必须搞好安全防护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若因其原因发生一件轻伤以上的安全事故,其全部承担事故所造成的所有费用。
2012年8月20日,亚太安郑州分公司雇佣人员胡二耀(男,23岁)在消防工程施工时从架子上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8月28日,经双方协商,死者家属同意亚太安郑州分公司一次性赔偿其53万元,但亚太安郑州分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导致死者家属围堵郑州华丰钢铁物流园工地。后郑东新区政府派出工作绍出面解决,郑州华东公司根据死者家属与亚太安郑州分公司达成的53万元赔偿协议,郑州华东公司同意按照死者家属与亚太安郑州分公司达成的口头赔偿协议,先行垫付53万元的工亡赔偿金,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丧葬朴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一切相应賠偿及费用;郑州华东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该賠偿款;郑州华东公司付款后即获得死者家属对亚太安郑州分公司就胡二耀因工死亡事宜所拥有的一切相应賠偿权利,郑州华东公司持本协议及垫付赔偿款的证明材枓,有权依法向亚太安郑州分公司追偿。郑州华东公司垫付53万元,死者家属胡民义、陈美花、张景于2012年8月31日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郑州华东家具有限公司代付胡二耀伤亡賠偿款530000元”。
郑州华东公司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安公司)支付其垫付的53万元赔偿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州华东公司与亚太安郑州分公司签订的郑州华丰(酒店)办公家具采购中心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其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中明确约定:亚太安郑州分公司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条例施工,采取保障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在本次施工中不发生轻伤以上的安全事故。若因其原因发生一件轻伤以上的安全事故,其全部承担事故所造成的所有费用。胡二耀在施工过程中坠落死亡,无论是触电死亡还是从架子上坠落到地面摔伤后死亡,胡二耀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龙太安郑州分公司作为胡二耀的雇主,其都应当及时承担賠偿责任,积极、主动向死者家属做出合理賠偿。亚太安郑州分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口头賠偿协议,但不予履行,郑州华东公司为避免矛盾激化,保持社会稳定,在相关部门协调下.依照该协议向死者家属先行支付赔偿款53万元,系郑州华东公司的代付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条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亚太安郑州分公司系亚太安公司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由亚太安公司承担。故郑州华东公司因该事故垫付的53万元赔偿款应由亚太安公司予以賠偿;同时支付自2012年8月31日始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律师点评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是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屜行的法定义务。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消除安全亊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作业人员未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引发安全事故并导致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提起本项索赔。但须注意,如发包人未向承包人提供足够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作业环境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施工所需费用的,则可能丧失提起索赔的合理性基础。
来源:海那法律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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