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一对夫妻2014年结婚后长期未生育,2020年到昆明某医院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治疗。2021年8月,就在两口子准备进行冻胚移植手术期间,丈夫因车祸意外去世。同年9月,妻子到医院拟进行冻胚移植,却被医院告知不符合伦理原则。同时丈夫已去世,无法签署手术文件,因此医院无法进行后续冻胚移植。妻子无奈将医院诉至法院,期间公婆均到庭表示同意继续实施胚胎移植。
法院认为,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并不违背原告配偶生前意愿。同时,医院明知配偶已去世,仍要求夫妻签字,侵害了妻子的生育权。最终,法院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妻子进行胚胎移植,目前判决已生效。
律师解析:
可以说,这是一份非常有温度的判决,法院并没有死抠法条,而是给出了非常具有说服力的理由:
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一规定制定的目的应该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躲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以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及风俗,而规定中的单身妇女应当指的是未婚妇女。
该案中,前期检查与培育胚胎均为原告邹某与其丈夫陈某一起实施的,最终移入邹某体内的怀胎也为邹某的卵子与其丈夫的精子结合的环胎。原告邹某与规定中所指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为了却丈夫遗愿、延续丈夫血脉、寄托对丈夫的哀思,原告邹某在丈夫去世后,仍然坚持要将两人爱的结晶延续下去,这不仅仅体现了其为人妻对丈夫的爱,也体现了其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更体现了对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以及中华民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承与弘扬。遂判决被告某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与原告邹某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为邹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医院无非是为了避免风险,严格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的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医院认为丧偶的妇女也属于单身妇女 ,因此不能对其实施生育技术,况且陈某已经去世,也没有办法让双方在同意书上签字。医院这样做很正常,并不能简单判定为冷血,毕竟医院不是法院,对于一些硬性的规定,只能严格按照字面意思执行,不然后期产生纠纷,又可能会追究到医院的责任。
所以,医院作为被告,其实目的不是要打赢这个官司,拒绝帮邹某实施生育技术,而只是需要法院的一个确定的答案而已,法院如果支持做,医院也肯定是100个愿意的,有钱赚为什么不做呢?毕竟对于双方来说都是皆大欢喜的事。 有了法律的支持,医院当然可以放心地进行手术。但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应该更多的是关注法条如此设计的原理,以及面对这种情况的风险规避问题。
这条设计的初衷,实际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躲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因为法律提倡的是合法的婚姻,用婚姻法来明确各方的责任,保护各方的利益。如果任由生育辅助技术泛滥,不仅没有办法通过婚姻法来保护子女的利益,还会冲击现有的婚姻制度。
但是具体到本案当中,妻子在丈夫意外去世前,双方是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培养了胚胎,这可以推断出即使丈夫还活着,他肯定也会同意签字做胚胎移植手术的。而且这个孩子一旦出生,也是符合生育要求的。
丧偶妻子的情况跟一般的单身妇女自然有区别,这个也不存在以后出生子女得不到法律保障的情况,因为一旦小孩出生,在法律上都是合法夫妻生育的孩子,理应受到婚姻法的保护。
其实,夫妻在签订辅助生育计划的协议时,应该要考虑到这类风险。如果在胚胎移植之前,丈夫去世或者变成植物人怎么办?如果妻子不同意移植,当然是移植不了的;如果妻子坚持要移植呢?可以考虑在协议上加上如果男方出了意外,是否也是同意胚胎移植的约定,毕竟这个法律是不禁止的。
当然,如果女方不幸去世,这个工作估计就无法完成了,即使丈夫同意,也没有办法进行。因为我国是禁止代孕的。之前南京有一个案子,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在医院培养了胚胎,结果移植前,夫妻出车祸双双殒命,双方家庭痛失独子独女,想通过代孕的办法来延续家庭的血脉,被法律禁止。
这个确实让人非常痛心,但是代孕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一旦这个口子打开,就如同打开潘多拉的盒子,各种非法肮脏甚至违背人伦的交易就会大肆横行。所以,为了保护更大的法益,只能严格遵守规定,即使显得有些无情,也坚决不能开这个口子。
总之,这份判决让我们见识到了法律其实是有温度的,在不违背规则背后设计原理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对法条进行解释,而这种解释往往包含着人情、法理,透漏着对人性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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