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观念的改变,人们的保障意识也越来越强。保险这种金融产品,已经被社会大众广泛地接受。商业保险除了消费性的保险,储蓄型、分红型的保险在保障的基础上更多地承载了投资的功能。
然而在离婚案件处理时,保险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列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该如何处理呢?
一一、可列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商业保险的种类有许多分类,包括财产险、人身险、人寿险、医疗险、人身意外险等等。这些种类纷繁的商业保险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财产分割,关键要看保险是否具有财产价值,即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通常来说,理财型的保险,更多的是一种金融工具,在缴纳一定的保费后会在未来的某个时间返还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利益,故其具有财产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保险人可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而非理财型保险则略微复杂一些。像我们平时投保的车险,旅游时候购买的人身意外险,都属于消费险的范畴,一般保证就人身或对产某个时间段内所遭受的损失进行理赔,过期保险即失效,像这类保险就不具有财产价值,一般在离婚分割时不予处理。
而另一种保险,虽然也属于非理财型保险,但是这类保险属于保障型保险,这一类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一旦去世,是会产生保额的,故这类保险也是有财产价值的。那么,这份保险是否具有财产价值而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一种简单的方式就是看保险合同,一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会在合同中列明保单现金价值的计算方式,如果有这类条款那么这份保单必然具有现金价值;如果没有,则需要结合保险具体内容慎重处理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列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
该如何处理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种分割方式:
方法一:分割现金价值,夫妻各分50%。
办理退保,即提前解除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在退保成功后,保险公司会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双方每人分得50%,但是退保时,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投保时间很短的长期保验,退保返还的现金价值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有损失。除了显性损失外,随着年龄的增大,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可能要付出高10%-20%的保费,确实得不偿失。
方法二:变更投保人,把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
很多保险是对特定人的身体、寿命等进行投保,具有人身依附性,即便是离婚后,只要正常缴费,保单依然生效。各家保险公司都有保单变更服务,可根据家庭和保险的具体情况,通过进行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变更来延续保障。但转让后,拥有保单的一方应该将保险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一方。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这里支付的应当是保单的现金价值50%,而非已经支付保费的50%。
三、一方婚前所购买的保险
如何处理
一方婚前所购买的保险,根据《婚烟法》第18条的规定,如果婚前已全额缴足保费,应当作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但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因为所购买保险的缴费时间跨度较长,存在婚后亦有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的情况。对于这一类保险的分割,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法律上没有统一的分割意见。
个人认为,由于该保险合同订立于婚前,购买保险一方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因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个债务虽延续至婚后继续支付,由于合同的相对性,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共同债务。
有鉴于此,配偶一方并不因夫妻共同财产用以缴纳保险费而取得保险利益;而在离婚时,婚前订立保险合同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缴保费的一半作为补偿。
四、为子女购买的保险的相关问题
在我国一线城市,父母给自己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的比例很高。然而,许多离婚案件中,给子女购买的保险也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父母给子女购买的保险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夫妻一方又能否要求另一方在离婚以后继续支付子女的保险费用呢?
个人认为,在我国法律框架内,虽然规定了未成年人也享有财产权,但是涉及未成年人与父母之间的财产关系时,家事法律的审判实践更倾向于将其作为家庭财产这样一个整体来看待。父母作为投保人是有权终止保险合同的,故父母作为保险人仍然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分割该保险。具体分割方式,可以参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分割方式操作。
在夫妻离婚时,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继续支付子女的保险费呢?个人认为,在离婚时双方达成将来共同支付子女保险费的约定应当首先遵照该约定,即使支付行为尚未发生,任一方均不得主张撤销赠与。但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若一方不愿意继续支付该保险费用的,由于我国抚养费所涵盖的范围只包括“基本生活费用”、“基本教育费用”、“基本医疗费用”,而保险费用并不属于基本的生活、教育、医疗费用,因此不在法院处理抚养费的范围之内,在审判实践中,极有可能是驳回诉讼请求。
保险啊。就是要死皮赖脸求着人家买的,这方面人际关系必须要好,和人谈生意很正常。你就别瞎猜了,你的成绩对于妈妈来说是对于离婚的最大安慰
为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应当属于赠与孩子的专属性财产,不属于夫或者妻的个人财产,不应当列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应当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
一方婚前所购买的保险离婚时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前购买的保险应当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不予分割,但是在生活中,经常因为所购买的保险的缴费时间跨度较长,存在婚后亦有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的情况。但是法律对该问题如何解决...
1、依据《保险法》和《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险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还是共同财产。3、同第一问。4、评估双方可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如果无法确定可以让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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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规定任何人不能在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内强行要求投保人退保,故而通常的做法是当夫妻双方互为投被保人时,在离婚后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人变更,将保单完全转让给被保人那方,然后对保单现价进行对半分割;或直接退保,将退还的保单现价对半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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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问题。 我国《保险法》第62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就确定受益人,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指定受益人,对所指定的受益人,无须事先征得其本人或保...